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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两会拟无人照护的老人养老政府也有责

2017-03-11 09:00    发布者:李蓓    回复:0    浏览: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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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北京3月10日电 民法总则草案作为今年全国“两会”的一大热点,这两天在上海代表团也掀起讨论高潮,今天上午,代表团举行全体会议,审议这一草案。

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北京3月10日电 民法总则草案作为今年全国“两会”的一大热点,这两天在上海代表团也掀起讨论高潮,今天上午,代表团举行全体会议,审议这一草案。

“不要以为这部法律和你的生活没有关系。”全国人大代表、民法总则参与编纂者孙宪忠教授今天表示,它关系到每个人、每个团体、每个组织,甚至是从出生到死亡的每时每刻。

“中国式监护”:政府也有养老责任

“中国现在未富先老,已经提前进入老龄化社会,老人养老的问题是中国社会不堪忍受之重。”孙宪忠指出,民法总则是一个中国式的法律,要考虑中国的实际问题,此次在民法总则编纂的过程中,就用了很大篇幅来解决我国的监护制度问题。

在传统的民法框架下,社会不承担养老责任,因为中国的传统是家庭养老。而现代社会中,老人养老却变成“年轻时购买养老保险、通过社会保险的形式进行社会养老”。但事实上,在传统养老模式和现代养老体制中还存在一个夹缝:一些家庭因为经济、精力等因素养不起老人,由于历史原因,又有相当一部分老人没有购买养老保险,导致目前没有养护能力。

考虑到这样的历史背景,民法总则草案提出采取综合性解决的方式,还是以家庭养老作为基础,规定子女要看护老人、赡养老人,同时将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纳入被监护人范围,明确了有意愿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有关组织可以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因此新增加了遗嘱指定监护和协议确定监护两种方式,并且强调国家政府在养老方面的责任,提出由民政部设置养老专门机构来承担这部分的责任;对于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人的老人,譬如失能失智无人照护的老人,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担任。

紧急施救致人受伤:赔还是不赔

见义勇为者受了损害,责任谁来负?紧急救助时不慎给受助人造成伤害,是否还要承担民事责任?这个问题的争议由来已久。

“为匡正社会风气,鼓励见义勇为的行为,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在向大会作关于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时说。

草案同时提出,救助人因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给予适当补偿。

“很多紧急施救的情况下,作为施救人不可能有非常周全的考量。”陈晶莹代表提出,见义勇为时造成受助人伤害,做了好事还要赔偿,这对于鼓励救助的社会风气会有负面影响。她表示,国外法律规定,施救过程中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本人造成损失的,施救人也需要承担责任,但同时会规定紧急情形下施救人的赔偿责任可以适当减轻。她建议,可否在草案中对于“重大过失”作相应的解释,进一步明确施救人在实施管理时的相应义务。

“熊孩子”打赏网红25万:谁来埋单

不久前,网上曝出一则新闻,有孩子偷用母亲的手机打赏网红25万元。事实上,近年来社会上类似“熊孩子”乱买东西、任性行为导致严重后果的事件已多次发生。什么样的孩子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此次《草案》也关注到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标准问题。

现行法律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草案》将这一标准降低至6周岁。

“儿童脑发育的阶段,在他的认知能力和社会行为方面,可以初步分为初级和中级,有着明显的差异。”朱志远代表对此提出异议,“6周岁的孩子,从脑的思维角度来说,思维还是比较简单的,自我认知能力比较欠缺,只会比较简单地判断事物。但到了10周岁,就有了文字理解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特别是有了抽象思维的能力,具备了自我意识和自我评价的能力。”他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还是定在10周岁比较合适。

欠债不还:过了时效怎么办

此次《草案》还有一个亮点,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两年改为三年。草案说明指出,这是为了适应社会生活发生的新变化,交易方式与类型不断创新,权利义务关系更趋复杂的现实情况与司法实践,以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后的诉讼时效,草案也提出了特殊起算点,即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从国情出发,我们老百姓常常不好意思跟别人要钱,等要钱的时候,法院说过了诉讼时效。”孙宪忠提出,社会上有些欠债不还的人,经常利用诉讼时效来进行恶意抗辩,他认为,诉讼时效定为5年更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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