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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能否任意调动员工岗位不服从开除?

2017-03-08 15:34    发布者:唐律    回复:0    浏览: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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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胡某2010年3月进入日本某化工公司担任中级质量检测员,岗位工资6000元。

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胡某2010年3月进入日本某化工公司担任中级质量检测员,岗位工资6000元。2014年公司5月董事会决议撤销胡某所担任的中级质量检测员岗位,安排该岗位所有员工竞聘高级质量检测员,由于胡某竞聘未达考核要求,转而安排担任质量检测员,岗位工资4000元。得知结果后,胡某仍天天正常上班,在原岗位上就座但并无工作。

经两次书面警告无果后,公司于2014年6月以严重违纪为由与胡某解除劳动关系。胡某认为质量检测员岗位与原岗位工作内容无异,公司无权擅自为其调岗,其有权继续从事原岗位,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于是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争议焦点

公司是否有权对员工进行调岗?是否有权处理不服从安排的员工?

裁判结果

仲裁裁决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支持了胡某的主张。

唐毅律师点评

本案的焦点是关于企业是否有权调整岗位以及是否有权惩处不服从安排的员工。关于调岗,企业认为是自主经营权,对于正常运作不可或缺,员工则认为是劳动合同变更,须双方协商一致,企业不能单方面决定,实践中双方各执一词。我们认为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进行的调岗应当以“充分合理”为原则,否则难免起争议,我们认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劳仲委在2012年制定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座谈会纪要》中的规定很有参考价值,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其工作岗位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一)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二)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三)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四)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岗位同劳动报酬一样是《劳动合同法》所规定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司法实践中,企业往往在劳动合同中会与员工约定类似“企业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员工岗位”的条款。企业基于生产经营和管理需要进行调岗应当说是企业的管理行为和自主权利。但是此种权利却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所冲突,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对于劳动合同事先约定的调岗,应当明确在何种情况下能够进行调动。如果约定不明,企业应当承担证明充分合理性的主要责任。若调岗理由不能达到充分合理的要求,企业将承担最终的违约责任。

企业调岗主要包括协商一致的调岗、法定情况调岗(包括医疗期满、不胜任工作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以及企业单方面调岗。企业单方面调岗往往最容易产生争议,操作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劳动合同及规章制度中对企业调岗条件否有明确依据;第二,调岗理由是否充分、合理;第三,调岗决定应书面告知员工,并且应当保留做出调岗决定的证据。针对不愿配合的员工,企业还是应当慎重决定,以免引发争议。建议多给予企业在存在合理调岗理由的情况下单方调岗的合法性,增强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及灵活性。当然,对于企业出于侵害员工合法利益的无合理理由的调岗,法律应当明令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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