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全面二孩时代,针对女性的就业歧视也变得隐秘。不少用人单位为了减少使用女职工的生育成本,在招聘过程中通常会旁敲侧击或者直接发难,对女性求职者婚姻、生育情况,甚至打算生几个孩子都要追问到底,一些单位甚至拒招未生育女性。在与女青年签订劳动合同时,少数用人单位规定几年内不得结婚怀孕,否则要交违约金或解聘;要求女职工怀孕前通知用人单位,经同意后再“排队”生育等现象频繁出现。以前,已婚已育的女性一度在职场上很“抢手”,但随着全面二孩政策落地,她们原本的优势似乎不复存在。由于单位担心生育“二孩”影响工作绩效,女职工在晋升方面频频受阻。
分析
我国在《宪法》、《劳动法》等一些法律条文中明文规定了男女拥有平等的劳动就业权,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对女性的录用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用条件。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针对女性的就业歧视,明显违反《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就业促进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多部法律法规。
然而,在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女性遭遇就业歧视、不公平待遇的现象,依然层出不穷。在2016年3月,有媒体曾发起一项2005人参与的社会调查,结果显示,51.6%的受访者认为自己遭遇了性别歧视。调查中,45.9%的受访者认为“女性的生育压力更大”,而这也有可能影响女性在求职市场中的表现。《2016中国劳动力市场发展报告》显示,女性管理者中的高层管理者占比只有13.67%,明显低于男性,女性管理者的收入为男性的93.4%。这表明相对于男性,女性更难以进入企业的高层。此外,有3.45%的女性遭遇过因性别歧视造成的不被录取或提拔的问题。
一方面企业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不愿承担女性生育休假所带来的额外成本。另一方面,目前国内并没有专业统一的《反就业歧视法》,女性在遭遇就业歧视后,很难从法律法规中找到明确有效的保障措施,以及具体的权益保障机构。《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劳动者遭到就业歧视,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女职工以遭遇就业歧视为由起诉并不容易。主张侵权至少需要证明两点,一方面要有歧视行为,歧视行为的举证责任在女职工,性别歧视的相关证据多是由用人单位掌握,个人很难取得,举证责任需要相关配套法律制度的支持。因此被歧视者要注意搜集、掌握证据。另一方面确定损害后果,也就是确定精神抚慰金,而抚慰金尺度的衡量经常成为难点,因此有效的救济措施、明确的法律责任承担显得十分必要。尽管如此,2013年12月,山西一名女大学生以应聘中遭到性别歧视为由,将招聘单位北京一科技公司告上法庭,此案开庭审理后最终达成和解,女生获被告方3万元的专项资金。这起“维护女性合法权益”的诉讼,也填补了中国就业性别歧视案的空白,为减少女性就业歧视起到示范作用。如今就业歧视案件判例的日益增多,而判例对于该部分法律的实践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所以,女性在职场上遇到不公平对待,还是应积极到法律援助中心、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各级工会等其他相关社会团体寻求帮助。如果是用人单位在招聘中或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对劳动者进行歧视,可以多留心搜集证据,向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或向其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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