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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四期休假的工资该如何计算有什么标准?

2017-03-08 15:13    发布者:赵思宇    回复:0    浏览: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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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女职工依据自身性别特点,依法享有“四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权益。

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女职工依据自身性别特点,依法享有“四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权益。然而,“四期”休假过程中的假期、工资待遇如何计算和管理,常成为一些女职工和单位之间“理还乱”的难题。近两年随着女性享受“痛经假”的呼声越来越高,安徽省去年3月正式施行“痛经假”,对于女性“痛经假”谁能享受,怎么休,期间工资怎么算,各方也一直存在争议。

分析

经期权益:对于生理期的女职工,《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八条规定,“对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天。对其他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也应酌情给予照顾”。目前,安徽省和一些企业已经出台实施“痛经假”。实际上,“痛经假”既不算是病假,也不是每个女职工都可享受的。只有符合条件的女职工才能享受痛经假,享受痛经假同时应该享受全薪发放的待遇。

孕期权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该条文没有对产检次数进行限制,可以理解为只要是正常必要的产检,都应该计入劳动时间算作正常出勤,支付全额工资,不能按病假或事假处理。《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也规定,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二孩时代来了,对于上海女职工来讲,到底能休多少天产假?2016年1月1日之前的规定,晚育妇女在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的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并且晚育假只有生头胎的女职工才能享受。去年修改通过并于3月1日施行的《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需要提醒的是,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合法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在此期间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待遇。非法生育的女职工虽然可以享受上述假期,但是不能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待遇。

哺乳期待遇:《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第十八条还规定,“按本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和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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