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如今职场中有种现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有些用人单位以“不能胜任”、“不能适应”工作为由,对其实施调岗、调薪。陈小姐曾在某外贸公司担任销售主管,工资为5000元,外加销售提成、职务津贴和通讯补贴。她怀孕后,公司单方面决定,以怀孕无法适应工作为由,将她由销售经理调整为内勤,每月工资从5000元降为3500元,提成、津贴等也相应取消。
分析
案例中陈小姐所在单位的做法已经违法,职工可通过工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单位对怀孕女职工调岗调薪,需要合理合法的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也有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所以,女职工在孕期,享有不被降低工资的权利。即使用人单位为了照顾女职工,减轻其工作量,或者为其安排其他相对轻松的岗位,工资待遇也不应随意降低。另外,不得降低女职工工资的这一规定还强调,保护期限要从女职工怀孕开始,持续到“三期”结束。
那么,怎样才能避免调岗调薪带来的争议风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如果用人单位与女职工就调岗事项达成一致,则可避免不必要的争议。
此外,必须强调的是,女职工因孕期不良反应,可能会产生不能适应工作的情况。此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有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此时的临时性工作安排应当比原岗位的工作强度更低、更轻松一些。
不能忽视的是,一些女性在“三期”中工作环境得不到改善,仍从事接触各种辐射、高压工作或经常出差、长期加班,也是违法的。《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同时,对于女职工孕期禁忌从事的工作,法律也规定了必须调岗的情况。《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的附录,列举了十项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如果怀孕前女职工从事的是上述岗位之一,用人单位在获悉女职工怀孕后,必须临时性安排女职工从事其他工作以避免其受到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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