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读者小李咨询:我们最近碰到一件头疼事。有位职工表现不尽如人意,常有违纪行为发生,原本我们想解除他的劳动合同,但考虑到他还是工会干部,所以想等到他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作终止处理,这样较为稳妥。没想到单位的良苦用心,竟然被他利用。现在合同期满后,他不同意终止,说他的合同应该顺延,说工会干部受法律保护,还说身体不好要请一段时间病假。请问我们该怎么办?
老马同志回复:这里我介绍三点意见供参考。第一,劳动合同期满并非都可以作终止处理。一般而言,劳动合同约定期满的,若无续签意向即可终止,但法律同时规定,劳动合同期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这些法定情形主要有:(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但是,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另外,对于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第二,对顺延对象并非都不能解除。因为法律保护具备上述法定情形的劳动者是有前提的,即这些情形客观存在,顺延手续完备,被保护的劳动者没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换而言之,这些病假职工、工会干部等,若存在违反单位制度达到解除程度的,完全可以按规定的程序解除。
第三,你们操作上确有不当,故而造成被动,所谓“该断不断反受其乱”。为什么这么说?因为合同到期后,作为用人单位应思考和办理三件事:一是决定是否要续签,若是,应及时办理续签手续;二是若不续签,那么还应审核有无法定顺延情形,有的应办理顺延手续;三是若不续签也无顺延情形的,应该在15天之内办理退工手续。违反上述三点均会产生法律后果,这一点相信你们应该知道的。
综上,你们对这名职工的违纪行为应该及时处理,包括解除合同。若没有处理或证据不足,而现在这名职工又出现了法定顺延情形,你们就要慎重了:一要看有无过了合同期,二要审查顺延情形是否具备,三要看你们是按“终止”还是“解除”来对待,即终止的前提是没有或不具备法定顺延情形,解除一般应在一个合同周期。总之,你们要充分举证,否则将构成非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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