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从今天起,《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正式在沪施行。该办法于2017年1月3日市政府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2017年1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公布。该办法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龙卷风、低温、高温、雷电、冰雹、霜冻、大雾和霾等所造成的灾害。
此前上海市曾制定《应对高温、雷电、大风天气应急预案》。2009年9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公布的《上海港口客运站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城市轮渡因恶劣天气不能按时运输乘客,造成候渡人员不能按时上班的,所在单位可比照公假处理。”但是对于其他情形下因恶劣天气造成的无法上班应当如何处理呢?
没有明确规定。
但当发生灾害性天气,上海市政府会通过发布紧急通知的形式,提醒市民加强防范。如在2012年8月7日15时,上海中心气象台发布台风橙色预警,要求为确保台风“海葵”影响期间公众人身安全和城市正常运行,自8月7日21时起至台风橙色预警解除前,各类暑托班等一律停课,户外建设工地停工,不涉及国计民生和城市运行的企事业单位可安排放假或换休,未按时上班职工可不做迟到处理。而《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本市对于气象灾害的防御,全面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亮点一
因灾害性天气发生误工不得作迟到或缺勤处理
《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布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号时,用人单位应当为在岗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避险措施;对因前述灾害性天气发生误工的工作人员,不得作迟到或者缺勤处理。”不过,与此前的草案相比,“不得扣减工资福利”的内容在正式公布的文件中并没有出现。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什么是不可抗力呢?就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职工因气象灾害路途受阻而无法上班,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所以不得作旷工等违纪处理,对于这一点,此前业内争议不大。但是对于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扣发当日工资,曾有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对因气象灾害路途受阻而无法上班的职工进行劳动义务的豁免。对于这些职工扣减工资是不公平的,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这也是用人单位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的体现。
另一种意见认为,对于“视为出勤”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而对于因自然灾害而无法上班的职工,显然不属于这种情形。所以不宜视为出勤,但也不宜作为旷工。遇到这种情况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进行协商,如变换工作地点,或安排调休、安排年休假等。如果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原则上可以按照事假处理。不管怎么说,职工没有上班所造成的损失也不能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能因此对职工进行处罚,但也没有支付工资的义务。
《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中的规定是“不得作迟到或者缺勤处理”,即否认了可按事假处理即可以扣发工资的做法。但是这种对于因灾害性天气发生误工的规定表述,与“计入劳动时间”、“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或“按公假处理”的表述仍有微妙的区别。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企业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在采取公共卫生预防控制措施时,劳动者疑似患传染病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后排除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什么叫“计入劳动时间”?比如某女职工因产前检查请了半天假,这半天不仅不能扣发工资,而且要算她已经完成了相应的工作量,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她另外工作半天,那就算加班。而她于因灾害性天气发生误工半天,用人单位“不得作迟到或者缺勤处理”,即不得扣发她的工资更不能按违纪处理,但是如与职工本人合理协商调整工作时间,并不算加班,或变换工作地点、安排调休、安排年休假等,法律并不禁止。当然如果涉及到集体调整工作时间的,应当依法与工会或职代会平等协商确定。
亮点二
遇红色预警信号可采取临时停产停工等措施
《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发布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号时,举办户外活动或者进行除应急抢险外的户外作业的,应当立即停止;除政府机关和直接保障城市运行的企事业单位外,其他单位可以采取临时停产、停工、停业等措施。”
“停工停产”是指企业因自身生产任务不足或自然灾害、法规政策影响甚至劳动者个人导致等原因,导致企业无法安排员工进行有效生产,企业单方面决定暂时中止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不能按劳动关系继续提供劳动的情形。
因气象灾害采取临时停产、停工、停业等措施,一般不可能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而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亮点三
高温预警应当减少或者不予安排户外作业
《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第三十条规定:“高温预警信号生效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减少或者不予安排户外作业;必须进行户外作业的,应当提供必要的防护装备或者采取限时轮岗措施。”
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上海高温预警级别依据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分为III级(较重)、II级(严重)和I级(特别严重),依次用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高温黄色预警信号: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35℃以上。高温橙色预警信号: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37℃以上。高温红色预警信号: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40℃以上。
2012年6月29日,国家安监总局、卫生部、人社部、全国总工会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要求:“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比较而言,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当发布高温红色预警信号时,才要求不予安排户外作业;当发布高温橙色预警信号时,才要求减少户外作业。而根据新颁布的《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只要在高温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包括发布高温黄色预警信号时,也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减少或者不予安排户外作业。”当然两个办法的规定并不矛盾,《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仍然应当执行,但是《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更加强调对劳动者高温天气下作业的保护。
【相关案例】2013年夏天的某日,经过连续多天的烈日炙烤,上海的高温天气总算有所缓解。在建筑工地施工的鲁师傅和工友们终于可以在休息室里喘口气,忽然接到企业通知:“周末休息日大家要来上班,但是不算加班,是作为对于月初40℃以上天气下停止作业的换班。”
这让鲁师傅有点失望,有工友说,别看我们是按月拿工资,只要我们有一天没干活在休息间休息,公司就会扣我们一天工资。可鲁师傅说:“那几天在上海路面上放一块五花肉,10分钟后就可以变成八成熟,不是我们不想干活,是实在没法干嘛,而且我们又没有回家休息,难道这种情况下公司通知停工,可以扣工资或者强行要求我们在休息日换班吗?”
根据规定,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鲁师傅的单位因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这种缩短工作时间,属于在特殊条件下实行的工作时间少于标准工作时间的工时形式,是单位应当执行的法定义务。按此调整后的工作时间就属于职工的正常日工作时间,在事先未与职工协商一致或者未放假的情况下,单位在调整后的工作时间之外另行安排职工工作,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报酬。鲁师傅的单位用缩短的工作时间来抵充劳动者加班时间的做法,属于变相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是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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