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本市职工张先生前来本报咨询。他在一家建筑单位从事吊装工作已25年,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前不久,企业要他在工地上吊装一个超大超重件。他认为,吊车的配置不足负荷吊件重量,可能会造成安全生产事故。为了预防万一,他要求派工程师计算安全系数后再吊装。领导不同意,威胁他,如果不马上开工,就不让他“下班”。
果然,当天领导就把他扣在工棚里,要他写完检查“滚蛋”。事后,张先生出了工棚就向单位提出了辞职。
张先生问,以他这种被迫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能够获得经济补偿金吗?
观点:
留下证据是关键
张先生所述情况,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即“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而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但是,劳动者能否获得经济补偿金,关键还是要保留好证据,譬如: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证据;劳动者向管理者报告的证据;劳动者被威胁或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证据。证据的形式最好是书面。如果无法取得书面证据的,也要留下录音、录像等音像证据。只有在有证据的情况下,劳动者才有可能获得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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