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网友“阿帕奇”来电咨询。他是一名外来务工者,在一家民营机械公司工作,企业与他签订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进公司第一年,无论工资发放,还是社保缴纳,企业做得还是很正规,他也比较满意。哪知,第二年起,随着企业经济效益下滑,工资他还是能按时足额拿到,但社保缴纳企业有时就“忘”了,去年,他的社保费企业就少缴了三个月。于是,他就翻阅劳动法律法规方面的书籍,发现企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可以此为由辞职,并获取经济补偿金。
他想问一下,以他这样的情况,如果他主动离职的话,能否拿到经济补偿金?
观点:
走对程序是关键
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仅是职工的义务,也是企业的义务,按时足额缴纳,也是法定的义务。如果漏缴、少缴、欠缴,就是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当然要付出代价。
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但即便如此,这位来电咨询的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就能拿到经济补偿金吗?
我们认为不一定。因为法律规定的情形,只有发生了,才演变为事实,而要将已经发生的事实上升到能够证明的法律事实,职工就要证明这种法律事实的存在。诚然,企业漏缴、少缴、欠缴社保费,这是事实,但是,事实发生的原因却有多种多样的可能,比如,企业因人事变更,一时半会没有衔接上;因为管理方疏漏,导致少数职工漏缴……这种非恶意的失误,如果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就可能承担拿不到经济补偿金的风险。
就此而言,我们认为,正确的做法,职工先要查询社保缴纳情况,了解企业到底漏缴了多少,然后,职工要通过书面形式,将此事告知用人单位,并明确说明,如果企业在一定的时间内,未给其补缴,职工将采取何种行动。如果企业仍不理不睬,仍不做任何解释和说明,职工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索要经济补偿金。
在这需要提醒读者:如果劳动者的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的起算日期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的,劳动者以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其经济补偿金只能从2008年1月1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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