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网友“凯旋天下”在一家旅行社工作,由于经常要带团队外出旅游,工作很辛苦。但为了养家糊口,这些他都能忍受,但他最不能忍受的是,旅行社经常晚发工资,有时还会连续多个月晚发。为此,他向旅行社提意见,旅行社老板却说,你全国各地到处跑,吃用都由接待方提供,又不花钱,晚发一点时间没关系。
他认为,老板的说法不是理由,想辞职索要经济补偿金换个单位工作,但在咨询过程中,有人却说,晚发工资不等于不发工资,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恐怕拿不到经济补偿金。给别人这么一说,他犹豫了,所以想问一问,旅行社的做法合法吗?他能否解除劳动合同拿到经济补偿金?
观点:
没有理由晚发工资可以“拿钱走人”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支付工资的具体日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如遇法定休假节日或休息日,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不得推迟支付工资;直接发放工资的,应提前支付工资。
对实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每月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工资,年终或考核周期期满时结算。”
该条规定明确了工资的发放形式、发放时间,因此,该网友所服务的旅行社经常无故晚发工资,甚至连续数月晚发工资的做法,是与法律法规相悖的,他完全可以明确向用人单位提出,要求他们按时足额支付,如果用人单位仍一意孤行,他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
那么,用人单位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晚发工资呢?《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条说的很明确,“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本单位工会协商一致,可以延期在一个月内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支付工资的时间应告知全体劳动者,并报主管部门备案,无主管部门的报市或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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