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网友“攀登高峰”发来电子邮件咨询。他是一位80后的外来务工者,在一家民营建筑设计公司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执行的是做五休二的标准工时制。由于建筑设计的特殊性,经常因赶工期而加班加点。但是,老板却不按月支付加班费。他数次提醒老板,老板却说,待工程结束一并结算。
前段时间,另一家企业想聘用他。他认为,加班费也是劳动报酬的一部分,也是职工的劳动所得,既然用人单位拖欠,他就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观点:
拖欠加班费职工解约可获补偿金
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很显然,加班工资属于劳动报酬,企业未及时足额支付,职工当然可以理直气壮地解除劳动合同,并索要经济补偿金。
但问题在于,加班费不像月工资那般明晰,企业支付与否,加班是否存在,是否按规定加班?即便加班存在,是什么工时制情况下的加班,加班时间多少?这些都是要有证据和考量的。我们认为,正确的做法,首先与用人单位确定加班时间,劳动者取得相应的加班证据;其次,按不同的工时制换算;考虑到用人单位的疏漏,劳动者应该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如果用人单位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坚持不支付或拖欠,劳动者才可以行使相应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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