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职工裘女士在一家旅馆担任财务一职,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今年春节前夕,由于用人单位不少外来务工者回乡过年,领导要求她在从事财务之余兼做仓库保管。她嘀咕了几句,还是遵从了领导的要求。哪知,领导却认为她“犟头倔脑,需要教训教训”,节后就以工作需要为由,给她发了一纸调令,把她调去当客房服务员。
她不愿意变更劳动岗位,但企业在调令中写明,如果她不在规定时间内前往新的工作岗位报到,企业将视其为旷工。裘女士既不愿去新的工作岗位,又想拿到经济补偿金走人,但她不知怎么办才好?
观点:
正确应对才能避免换岗陷阱
变更工作岗位,职工面临两难选择的问题由来已久,其原因也是各区裁审标准不一造成的。历史上,有的职工去新的工作岗位报到后,再去打官司,有关法律部门人士会说,你既然不同意变更工作岗位,为何去新的岗位,这样就造成了事实上的岗位变更。而有的职工拿到调令,仍待在原岗位,单位做出开除决定后,有关部门的人士又会说,你可以就单位的违法变更打官司,但单位做出行政性决定,你还是应该服从的。你可以先服从指令上岗,再与单位打官司。
这种两难选择多年前本报就曾提示职工正确应对。即:职工拿到调令后,既要避免不去报到旷工的后果,又要避免报到
造成事实上的岗位变更。职工应该在调令的回执上写明,“对企业单方做出的变更劳动岗位决定,本人表示反对,并将诉诸法律,但为了避免旷工,本人将按规定时间到新的工作岗位报到”。这样,职工就避免了“两难”陷阱。
当然,有些用人单位也想出了应对招数,采用口头变更劳动合同。对此,国家有关法律部门也注意到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施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在一个月以内,如果企业口头单方变更劳动合同,职工可以就此打官司。
具体到裘女士的这个案件,我们建议,一、在调令回执上表明自己的态度;二、按调令要求去报到;三、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恢复原岗工作。当然,如果企业与劳动者就变更劳动合同无法达成一致,提出协商解除,只要双方合意,也是可以的,如果走到这一步,职工就可以提出经济补偿金的要求了。
在此,我们也必须提醒用人单位,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不是单位想变就能变的。首先,必须双方在劳动合同上有明确约定,没有约定就不能变更;其次,变更岗位需要用人单位提供充足的理由;最后,变更的岗位也要具有合理性,要与职工原岗位的劳动报酬、劳动内容相当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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