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本市职工王保儿来电咨询:他是一家国有企业酒店的职工,与酒店签订了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工作多年,工资可以拿到5000元左右。近年来,酒店经济效益下滑,虽然管理层多方努力,但无奈业绩一直无法提升。去年6月,酒店“空降”了一位总经理。新领导上任后,一番巡视和调查,提出酒店要改变经营业态,转营老年公寓。
就此,酒店进入装修状态,酒店职工也因为装修而回家休假。转眼半年多过去了,老年公寓已装修完毕,企业也招用了一批年轻人,眼见就要开张了,却丝毫没有让他这样几个上了年纪的职工复工的意思。王保儿一着急,找到人力资源部要求上班。人事经理说,企业暂时没有岗位给他上班,请他继续按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休假。
他认为,这是酒店故意不让他上班,使他的报酬减少,他想与单位打官司,索要经济补偿金后走人,不知行不行?
观点:
以企业不提供劳动条件索要补偿金
职工王保儿反映的情况,要分几个阶段来看。
第一阶段,企业因经营不善,转变业态,由此重新装修,让职工回家休假,按照《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也就是说,企业装修期间,确属停工、停产性质,职工无活可干,回家休假不存在任何争议,但回家休假的第一个月工资,仍要按原工资标准支付。由于职工在休假期间一直没有提供任何劳动,因此,从休假的第二个月起,企业可以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
第二阶段,企业转变业态,装修后重新经营,应该让这些老职工重新上岗工作。因为这些职工与企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尚在履行期,有了履行的条件和前提,当然应该恢复履行。如果这些职工的原岗位没有了,企业可以与职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重新约定岗位和工资,并给予必要的培训。如果职工不同意,企业方可行使解除权限或双方协商解除。现在,该单位不让职工上岗,无期限地给职工放假,我们认为,这种做法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索要经济补偿金,因此,我们建议该职工以此为由,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需要指出的是,劳动者在走法律途径之前,应该主动与企业协商,要求企业提供劳动岗位,企业不同意时,再去打官司。
还必须指出的是,即便在第一阶段,企业有权停工、停产装修,最好事先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将装修事由、装修时间、装修过程等告知职工,让职工知晓,这样,就可以避免不必要的误会和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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