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读者小张来信咨询:我在一家公司工作,原先是有劳动合同的,期满后顺延了一年,现在又到期了。请问顺延期间单位算没有及时签订合同吗?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吗?另外,我现在期满之后,我可否要求再按原合同约定条款顺延一年?
老马回复:谈谈我的看法吧。
首先你不能算没有书面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单位不按规定签订合同的,那么《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明确了惩罚性条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现在你签订的第一份劳动合同履行期满后,你们双方都知道按原条款顺延了一年,且合同履行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都没有发生变化,那么就充分表明,你们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实是在按原条款实际履行着。就算履行时有变化,若未引起争议的,也视作双方就变更实际上已达成一致。至少目前从履行结果来看,也是如此,顺延的一年也满了,也没有异议或对簿公堂,所以这一段顺延期就算圆满结束了。
第二,顺延做法是否于法不悖?合同的续订方式有好多种,有的是一年签一次,有的还会涉及变更,还有的没有任何变化,于是不再一年重新签一份合同,而是约定“双方若无异议则按本合同约定条款再顺延一年”,其实这种顺延就是一种续签,也不能算单位没有及时签订书面合同而需要支付双倍工资或补偿。虽然在法律没有禁止的情况下,我们不能说它违法,但从规范、证据角度而言,单位最好在合同后面设计一个表格,上面简单注明顺延起讫日期并让职工签个字。如果在没有书面约定或职工签字的情况下,一律推算为顺延、续签是有风险的,作为用人单位千万要注意。
最后,是否再顺延或续签需协商一致。现在顺延的合同又到期了,怎么办?除非职工连续在该单位工作满10年,否则单位照样可以终止。现在你希望续签,根据合同签订原则,必须协商一致,而不是你理解的,你也要求单位“按原条款顺延一年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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