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请病假,工资怎么算?年休假没有休,应该支付二倍还是三倍工资?到手的最低工资,还要不要承担社保费个人部分?现实用工中,当职工遇到诸如病假、长病假、年休假、婚假等各种情形时,不知工资怎么算。而即便是企业的劳动人事部门,到底如何准确支付职工工资报酬,不少人也是心中无底。近年来,本报经常接到此类咨询,为了服务职工和企业,本刊就相关问题逐一作答。
最低工资篇
【咨询】读者小王来电询问,他是一名外来务工者,上个月,被一家个体工商户招聘。本月发工资时,发现老板只给了他1860元。他感到不对,因为本市最低工资已调整到2020元。便询问老板,老板振振有词地说,我们是工商个体户,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何况,你刚来,还是学徒工,工资打折是正常的。
【解答】老板的说法是不对的。《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规定,本市各类用人单位,均适用最低工资规定。单位使用的各类人员,包括外地劳动力等人员及个体工商户使用的帮工均应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即便是个体工商户使用的人员,也必须严格执行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咨询】读者小陈询问,他在一家制造企业工作,由于刚进单位,拿的是本市最低工资2020元。单位考虑到成本,尽管任务紧还是不愿多招人,一味地要求职工加班加点工作。但每次发放加班费时,都按加班一天50元计算,他不知道这样的计算是否合法?
【解答】首先,企业要求职工加班,原则上应该征得职工本人的同意。其次,凡按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人员,因企业实际需要加班、加点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应按最低工资标准2020元确定。即2020元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为日工资基数,再除以8小时为工资基数。实行每周40小时工时制的,每月制度工作天数统一按21.75天确定。按此公式,每小时工资为1160元。此外,工作日加班还要乘上150%、休息日加班乘上200%、法定节假日加班乘上300%系数。
【咨询】读者小陈继续询问,单位将部分加班工资计入最低工资,这种做法允许吗?
【解答】这种做法是不允许的。《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明确规定,最低工资应当剔除延长法定工作时间所得的工资报酬。企业若将加班工资一并计入最低工资,或用部分加班工资来抵充单位发给劳动者不足最低工资的标准,这种做法是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此外,不能计入最低工资的收入还包括: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等也不能计入最低工资。
【咨询】读者“苦恼人”咨询:他是一名安徽籍外来务工者,在一家家电大卖场担任空调安装工。空调安装季节性很强,企业承诺:全年税前收入不低于5万元,夏冬两季每月发5000元,春秋两季每月发1000元,余额作为年终奖一次性发放,企业这样的做法符合规定吗?【解答】企业这样的做法是错误的。因为企业是按月支付工资的,月最低工资均不得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2020元。即便是工资实行年薪的,每月预发工资也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假期工资篇
【咨询】读者小刘询问,他是一名90后外来务工者,月工资3000元。两个月前,父母催促他回乡完婚。单位准假后,他返乡享受了婚假,准时回到上海上班。上个月发工资时,单位扣掉了他享受婚假期间的全部工资,他认为不合理,但又不知如何与用人单位交涉。
【解答】职工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等假期,企业应该按《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支付假期工资。其原则为: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调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同时,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从小刘的情况来看,如果单位与他明确约定3000元月工资的,那么他享受婚假应该按此支付。如果单位未与职工明确约定工资,那么可以按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确定。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打七折,必须包括劳动者当月的浮动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等总收入。企业不支付你婚假期间的工资是不对的,你可以据此索要。
【咨询】读者王志涛询问,他是本市户籍职工,在一家星级宾馆工作。最近,由于高端餐饮不景气,宾馆借此装修,但装修二个月,他们在家待工,单位只发最低工资,这合理吗?【解答】企业装修,职工待工,事出有因,职工理应支持。但是,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从现实情况来看,你所在的宾馆装修两个月。据此,第一个月,企业应该全额支付你的工资;第二个月,由于你待工未提供劳动,企业按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没有错。
【咨询】读者王先生来电询问,他是一家外资企业人事专员,在现实工作中,经常会碰到职工因请病假、事假扣发工资而产生的矛盾。比如:企业中有一位工龄八年月工资25000元的职工,因患癌症,病假超过6个月,企业按上海市上一年度平均月工资支付其工资,这位职工认为企业计算不准确,应该按其实际月收入的60%计算,企业多次解释都无效,最近职工还打算申请仲裁,请问,职工病假、事假到底如何计算其工资?
【解答】职工病事假期间的工资计算,目前主要依据是《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等规定。具体来讲,病假六个月以内的,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60%发放;满二年不满四年的,按70%发放;满四年不满六年的,按80%发放;满六年不满八年的,按90%发放,满八年及其以上的,按100%发放。如果连续病假超过六个月,则发放疾病救济费,其标准为“连续工龄不满一年的,按本人工资40%发放;满一年不满三年的,按50%发放;满三年及其以上的,按60%发放。
需要指出的是,《通知》同时还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上海市2014年社平工资为5451元。贵司可以按该待遇计发那位职工的病假工资。
还需要指出的是,无论职工疾病休假工资还是疾病救济费,都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不包括应由职工个人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至于事假,如没有特别约定和规定,企业可以不支付职工事假日的工资。
【咨询】读者王先生来电继续询问,如果职工连续病假碰到法定节假日怎么算?双休日怎么算?
【解答】这个问题经常引起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争议,为此走上法律途径的也不在少数。根据《通知》精神,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应按实际休假日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
【咨询】读者曹小姐来电询问,她在一家外资企业担任行政秘书,已干了三年。去年由于工作很忙,领导没有安排她休年休假,发放年休假未休工资时,企业按200%日工资支付,她从相关法律书籍上看到,年休假折算成工资应按300%支付。与企业交涉时,企业却说法律规定实付两倍。她有点搞不懂,想请教一下。
【解答】职工累计工作已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年休假5天,这是国家规定的。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因此,企业支付时,实付两倍。企业的支付标准没有错。
【咨询】读者曹小姐来电再次询问,今年五月,企业提出与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她本人表示同意,但由于年休假一天未休,她想折算成工资行吗?
【解答】目前来说,这方面的争议还是很多的。归结起来,主要是以何标准算?其实,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这里所说的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除以365天乘以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再减去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你只要按此公式计算出你今年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天数,折算成工资即可与企业结账。各项津贴篇
【咨询】读者周女士来电询问,她是翻三班的纺织女工,工作多年,企业发放的中夜班费终始未变,而物价却连续上涨,她想了解这方面有无调整?
【解答】中夜班费的发放标准来自于《关于调整中、夜班等津贴标准的通知》,尽管该《通知》施行20年,但目前仍在施行中。具体来说,中班(22点以后下班的)津贴标准为2.20元;夜班(24点以后下班的)津贴标准为3.40元;夜间(夜间连续工作12小时的)津贴标准为4.40元;5点以前上班的早餐补助费为0.80元;常日班职工在夜间值班到22时以后的,发给夜餐费2.20元;通宵值班可发给3.40元。
【咨询】读者姜月英来电询问,她在快递公司上班,从事的是分拣工作。前几年,企业从不发夏季高温费,今年发了高温费,但清凉饮料却取消了。老板认为,既然发了钱,想喝饮料就自己买。企业这样的做法对不对?
【解答】职工能否拿到夏季高温费,要看具体条件,只有符合条件的才有。根据《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摄氏度以下的(不含33摄氏度),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
企业在发放劳动保护性质的高温季节津贴的同时,应继续做好夏季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
从贵公司的情况看,快递员肯定是高温露天作业,应该两者兼有。而你在室内工作,如果室温超过33摄氏度,也应该两者兼有。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高温待遇还包括: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摄氏度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摄氏度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咨询】读者黄小年来电询问,前几年,上海的高温天气破了140年以来的记录,我们单位安排职工在40摄氏度、39摄氏度的天气里停工或缩短工作时间,但领导却说,停工或缩短的工作时间,工资要扣除,请问这样的说法对吗?因为今年的高温又要开始了。
【解答】根据相关规定,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的工资。你完全可以据此与企业领导说理。
【咨询】读者沈琦生来电询问,他在一家化工厂工作,平时接触有毒有害材料,其工作也被纳入特殊工种行列,可以享受提前退休待遇。前几天,他偶尔听朋友说起,按他的工作性质,他可以享受保健食品费,不知这个津贴是否有,他可享受否?
【解答】根据《关于调整本市企业保健食品费发放标准的通知》,接触有毒有害作业人员保健食品费:甲类为3.75元/天;乙类为3.25元/天;丙类为2.70元/天。此外,从事高温作业人员的保健食品费:高温季节含盐菜为2.70元/;高温季节含盐菜汤为1.85元/天。
女职工特殊权益篇
【咨询】读者刘倩倩来电询问,随着国家对女职工特殊权益的保护越来越重视,产假工资的支付方式等,绝大多数女职工都了解清楚了,但她还想了解,除了产假工资待遇外,女职工产前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是怎样发放的?
【解答】目前来说,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80%,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企业调整工资时,产前假、产假、哺乳假视作正常出勤。还有,按规定实行节育手术的女职工,其假期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支付。非全日制劳动用工篇
【咨询】读者王保来电询问,他是一名厨师,失业后,专事为企业烧煮工作餐,由于是非全日制劳动用工,他不知道自己的工资应该怎么算?
【解答】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15日。每小时最低工资目前为18元。
【咨询】读者王保来电继续询问,合同制职工都有社保,非全日制职工享受社保吗?
【解答】非全日制用工人员同样享受社保待遇,从今年4月1日起,非全日制社保缴费最低额为7.38元。企业支付非全日制用工人员的劳动报酬,应包括工资收入和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
需要指出的是,非全日制劳动者也可以按照本市自由职业人员的有关规定办理养老、医疗保险登记,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
【咨询】读者赵凤娟询问,她在本市一所学校担任勤杂工,每周五天负责清扫学校道路等工作,每个工作日工作四小时。前不久,她在掏阴沟时,不慎滑了一跤,摔断了左胳膊。她向学校提出,希望学校给她申报工伤认定,办理相关手续。学校方却认为,她是非全日制职工,不能与合同制职工一样,享受工伤待遇。她感到不合理,但又不知自己是否拥有这个权利。
【解答】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执行,可以享受下列工伤保险待遇:1、按照本办法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2、由承担工伤责任的用人单位参照本办法规定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并不得低于全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
3、致残一级至四级的,由承担工伤责任的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以享受的伤残津贴为基数,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至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4、致残五级至十级的,由承担工作责任的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就规定来看,非全日制职工的工伤待遇与全日制职工虽有区别,但工伤待遇肯定是能够享受的。你可以持相关规定与学校交涉,要求学校申报工伤认定。如果学校不申报,你也可以持相关证明,诸如合同、工资单等能证明自己与学校存在关系的证明自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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