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日前,劳动者王某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反映其自2015年6月1日进入某药品零售公司工作,但该公司一直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遂要求该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接到投诉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受理并派员对该公司实施监察。
经查,该公司从事药品零售行业,经营规模较小,仅一家门店,包括王某在内只有2名员工负责日常销售工作,公司人事、财务管理工作均由法定代表人亲自负责。为节约经营成本,该公司一般只招聘退休、下岗协保及被征地人员在门店内进行销售。王某是被征地人员(另外一人为退休人员),2004年7月由相关单位一次性缴纳了15年的小城镇社会保险费,于2015年6月1日进入该公司工作。由于认为无须为退休、被征地等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该公司并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也没有按规定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费。
在了解清楚投诉人与公司的具体情况并获得工资单等相关材料后,经办监察员向该公司指出,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开户手续是《社会保险法》的强制性规定,无论公司规模大小或是否需要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必须办理登记手续;同时,根据相关规定,被征地人员再就业后,仍需缴纳社会保险费。在检查过程中,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起初并不以为然,认为公司规模小,即使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费也可以通过挂靠其他单位代缴的形式解决,所以无须办理社会保险开户登记。监察员当即向其解释,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未办理开户的单位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整改,如不改正的还会被处以相应的处罚,该负责人这才意识到问题的重要性。在为王某补缴社会保险费的问题上,该负责人称从未了解过相关政策,只是一再表示如果需要缴费则不会招用被征地人员,并坚持不愿为王某补缴社会保险费。监察员严正指出,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与责任,并非是以对法律的知晓程度为前提,既然王某已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公司就必须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最终,经过监察员的答疑解惑和宣传教育,该公司为王某补缴了社会保险费。
[案件分析]在该案例中,该药品零售公司在劳动用工管理上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二是未按规定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费。
首先,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登记是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础,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是所有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就是说,无论单位是否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费,必须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同时,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对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如果单位逾期不改正,则对单位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除以罚款。
其次,根据《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被征地人员在一次性缴费年限内就业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可以免缴,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其他基本社会保险费。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此时招用被征地人员,至少应当为被征地人员缴纳“小三金”(即生育、失业、工伤保险费)。2012年11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本市被征地人员再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府发〔2012〕96号),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凡已按照规定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的被征地人员再就业后,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在本案中,被征地人员王某自2015年6月1日进入该公司工作,该公司应当为王某缴纳“五金”(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
网友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