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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夫妻公租房归谁是否一方要腾退房屋?

2017-02-08 15:40    发布者:张建伟    回复:0    浏览: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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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召女士、朱先生原系夫妻,并在同一单位工作,婚后分得单位一套房屋。

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召女士、朱先生原系夫妻,并在同一单位工作,婚后分得单位一套房屋。1993年原单位被拆分为两个单位,原分得的房屋产权归召女士单位所有。朱先生被分至另一家单位工作。1994年,双方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离婚。该房屋大间由召女士居住,小间由朱先生居住。1996年,召女士参加单位房改,购买了该房屋的产权。朱先生之后也参加了本单位房改,单位给了他另一套房屋。召女士便要求朱先生腾退小间。朱先生不允。召女士起诉。

原告诉称:其居住的该房屋系单位分配的公租房,其为租赁户主。1996年,其参加房改买下该房,产权归其所有。被告已取得他处福利房却拒绝退出,已侵犯了其所有者权利。故要求被告腾退。

被告辩称:其不同意腾退,理由是该房系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分得,其拥有居住权。另外,其购得公租房因原住户未腾退,其无法入住。故如腾退原告房屋后,其将无处居住,要求驳回诉求。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纠纷涉案房屋系原告单位合法财产。原告以合法途径购得该房所有权。其要求被告腾退房屋的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被告也已购得单位公租房,拒不腾退,显属无理,系侵占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据此,判决朱先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腾退该房屋。一审判决后,朱先生以争议房屋由其长期居住、管理,召女士侵占其住房居住权,原判决不当为由,提起上诉,要求予以纠正。召女士以原判决事实清楚,适法得当,要求维持,保护其合法权益。二审法院认为:召女士依据国家政策参加房改购得房屋,已取得该房的相关权益,要求朱先生腾房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诉求正当,应予以支持,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析案:住房制度改革是我国的重大政策之一。本案一审、二审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分清是非,做出判决,定案结论正确,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涉及的房屋虽系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分得的,离婚后,由于产权非两个当事人共同所有,而是经两人协商后,各居一间,后来,双方参加房改,各自取得福利房。所以,基于双方已离婚这一事实,双方又各分得福利房,权利分割明确,一方不予腾退房屋,确实属于侵占他人财产。朱先生的诉求于法无据,应予以驳回。

(以上均系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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