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读者小李询问:我在一家企业工作不久,但老是加班加点让人受不了,故想辞职走人,但在结算相关工资待遇时起了纠纷,原本讲好的工资奖金,老板都变卦了。当时合同签好后,都在企业手里,我手上没有一份,而且我也记不清是怎样约定的,反正每月到时签字拿钞票。现在我该怎么办呢?
看了你的单方面反映,我认为你们单位的做法很不正规,这里我介绍一下相关规定,供你参考。
第一,关于加班。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除非有下列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之一的,不受延长工作时间限制: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第二,关于劳动合同。不订劳动合同对职工权益保护很不利,所以2008年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加大了对不订合同的惩处力度,现在不订合同的情况已得到极大改善,但还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合同条款要素不全,二是签订之后企业收走了,没有给职工一份。对此《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三,关于合同条款。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如果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怎么办?对此《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如果你手上没有合同,且合同约定不明,签收单又由单位保管的,那么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你可以申请仲裁并请求举证责任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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