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公司与职工签了半年期的试用期合同,职工仅工作了三个多月就被公司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了。更让职工无法理解的是,既然公司不要他了,可缘何退工手续一直拖着不办,害得他无法到新单位上班。日前,刘先生来访本报反映了他的这一遭遇。
据刘先生反映,他于去年8月底到一家公司应聘。应聘时,他告知人事经理,他的专业与所应聘职位不太相关,而且他也没什么工作经验。但是人事经理问了他一些问题后,还是要求他第二天就上班。人事经理还说会和他签订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可是等他入职后,他却拿到了一份半年期的试用期劳动合同。人事经理说,对于新进的员工都要设置试用期,试用期间工资打八折,试用合格后,公司才会与他签订一年期的劳动合同。想着公司要试用也是合理的,他便在试用期合同上签了字。转眼,他已在公司工作了三个多月,其间,他努力向同事请教学习,也完成了不少领导交办的任务,还承担了不少打杂的工作。可是,他却等来了人事经理的约谈,人事经理说,他所学专业与职位要求不符,所以他因为不符合录用条件,被解除劳动合同了。自己应聘时就告知了自己的专业和工作经历,还提供了履历和学历证书,公司为何在他工作三个多月后才说他不符合录用条件?人事经理又说,他的能力也不行,不能胜任岗位,所以只能解除劳动合同。虽然对公司的做法并不认同,但他还是交接好工作,离开了公司。回家后,他又开始找寻工作,投简历,去面试……一个多月后,他找到了一份新工作。新公司录用他后,要求他递交相关材料,以便办理录用手续。谁知几天后,新公司的人事部工作人员通知他,因为之前公司没有为他办理退工,公司无法办理录用手续。这一下,害得他过年都没了好心情。
上海红三权律师事务所主任罗强表示,刘先生之前所在公司的用工明显违法了:一,签订半年期试用期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明确,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因此,单位如果要和职工约定试用期,先要订立劳动合同,再根据合同期限来确定试用期的长短。二,解除合同理由含混不清。人事经理一会儿以刘先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一会儿又说他“不胜任工作”。根据法律规定,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必须要有合法合理的理由,似是而非,甚至是随意编造的理由都是不可取的。三,延迟退工。《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规定:影响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失业保险金有关规定予以赔偿;给劳动者造成其他实际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的请求,赔偿其他实际损失,但不再承担法定失业保险金的赔偿责任。
罗主任建议刘先生可以要求原公司承担其损失,如果协商不成,可通过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网友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