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陈某于2013年7月入职某物流公司。2016年6月公司因经营计划调整,欲将办公场所从市区转移至郊区。此次调整除了办公场所的变更,还涉及公司主体的变更。因此,公司提出希望与全体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工作年限对员工进行一次性补偿。然后根据新公司的经营情况及用工情况考虑是否重新录用员工。
陈某考虑后遂与公司签订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公司以陈某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一年一个月进行补偿,约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此后公司支付了补偿金。2016年7月,陈某与新公司协商入职,新公司以新聘人员已满为由,拒绝重新录用陈某。
陈某认为自己签署《协议书》是基于公司承诺合同解除后可办理重新录用。如今公司未遵守承诺进行录用,应当认定违法解除,于是陈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争议焦点
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有效?公司是否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陈某认为:自己从未打算离开公司,即使公司的办公场所搬迁至郊区也愿意继续在公司工作。当初公司提出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承诺劳动合同解除后可以与新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如果知道将来不被录用,当时就不会签《协议书》。
公司方认为:公司因近些年经营情况不佳,决定与其他公司合并重组。并将办公场所从市区搬迁至郊区。当时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向员工说明了情况,表示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新公司将会根据经营情况和用工情况考虑重新录用员工。并未承诺员工一定会重新录用。
裁判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劳动合同经协商解除,属于合法解除。公司无须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唐毅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公司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所引发的案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双方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经协商一致,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并对陈某在公司已工作的年限进行一次性补偿,且明确了补偿金的数额。协议中未体现公司有继续录用陈某的义务。陈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于自己做出的民事行为应当承担责任。陈某并未举证证明在签署《协议书》的过程中公司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行为,也无法证明双方之间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因此,该《协议书》对于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的劳动合同经协商一致,合法解除,故用人单位无须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实践中常常发生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书》,对自己的权利义务做出处分,认可协议签署后双方之间无任何未了争议。但协议签署后又对在职期间加班费、休息休假等事项申请劳动仲裁。对于这类情况,仲裁和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劳动者的诉求。正如以上所述,劳动者应当对自己做出的民事行为承担责任。
正是由于实践中经常出现上述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此,需要提醒广大劳动者,在签署任何协议之前需要对自己的权利义务了解清楚。因为一旦签署,协议就具有法律效力,再后悔就来不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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