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陈先生在与亲友出境旅游过程中发生意外,不幸在海滩边的游泳场所溺水身亡。家属将涉案旅行社告到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0万余元。近日,上海长宁区法院对这起旅游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相关旅行社承担事故30%的赔偿责任,赔偿陈先生家属27万余元。
2014年,年逾六旬的陈先生与妻子及朋友一起去泰国旅游。行程第四天,陈先生一行随团来到金沙岛游玩,喜欢游泳的陈先生和一个朋友在岛屿管理方划定的区域游泳。没过多久,传来了有人溺水的消息,随团领队闻讯对游客进行查询,发现陈先生下落不明,立即向管理方进行核查,证实溺水者为陈先生。两天后,当地医院宣布陈先生因“呼吸与血液循环系统衰竭”死亡。
2016年10月,陈先生的家属将涉事旅行社告到长宁法院,要求旅行社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90.2万余元。家属认为,被告旅行社没有履行法定和约定的人身安全提示、保障、救助义务,导致陈先生意外溺水身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涉事旅行社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认为:首先,通过旅游合同中的提示及领队现场告知,旅行社已经履行了安全提示义务;其次,涉案游泳场所水深只有1.5米,水域情况并不复杂,不存在安全缺陷;再次,意外发生后,旅行社在施救及善后处置中尽到了应尽的义务;最后,陈先生会游泳却发生溺水事故,不排除身体原因或自身疏忽大意的原因。
法庭酌定被告旅行社对陈先生的死亡承担30%的赔偿责任,判决旅行社向陈先生家属赔偿2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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