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消费者梁某在“1号店”上购买了由光明公司生产、优能公司代理销售的光明中老年高钙维E奶粉466罐,共花费34950元。此后,梁某及其亲属食用部分奶粉后出现不同程度腹泻等症状。同时梁某发现在该奶粉的营养成分表中标注有“不饱和脂肪酸(亚油酸)1.9g”字样。因此将制造商告上了法庭。
据了解,亚油酸是不饱和脂肪酸的一种,具有降低血脂、软化血管、降低血压、促进微循环的作用,保健产品中经常被明显标示出来作为宣传。原告梁某认为该型号产品中单独标示有暗示效果的营养成分的该型号奶粉是误导消费者,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此外,梁某还认为该奶粉的外包上装标注了“健体强身”字样,有暗示消费者该产品可以预防、治疗疾病的误导作用。之后,梁某向“1号店”网站及被告要求退货赔偿未果,选择向普陀法院起诉光明公司及优能公司。梁某要求优能公司退还货款34950元,赔偿104850元;虽未要求光明公司承担相关赔偿责任,仍要求其与优能公司共同承担办案诉讼费。
法院认为,食品安全标准应包括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标签、标识的要求,但标识错误并不等同于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亦不等同于食品不安全。原告主张涉案奶粉属于不安全食品,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并仅以标示瑕疵为由主张涉案奶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法院不予采信。同时,法院认为“亚油酸”标示的位置,并不足以给消费者造成误导,原告认为其标示位置存在瑕疵,可向相关食品监管部门提出。此外,原告提出食用系争奶粉产品后出现腹泻等症状,但缺乏相应证据佐证,法院不予采信。针对原告认为系争奶粉产品包装标示的“健体强身”字样系暗示该产品有预防、治疗疾病的作用,亦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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