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读者小丽询问:我最近应聘一家单位,面试时,我希望了解的一些情况,单位却不肯详细告知,只是一句:你上班之后就知道了。反过来对我却问这问那,甚至还问我会不会生二胎?有人说对于这些问题,法律不明确,职工只能被动接受,除非你不想应聘这家单位。难道真是这样?对此很想听听你的意见。
你讲的这个情况,现实用工中确实是会发生的。其实对于这个问题,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但好多单位往往仗着优势地位,要么不告知,要么不如实告知,而职工有时为了工作,往往不敢提出异议,其实这不利于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下面我介绍三点意见供参考。
第一,只有透明才有利于劳动合同的切实履行。我们知道订立合同必须协商一致,如果不充分表达双方意愿,达成合意,或者一方采取隐瞒、欺骗的手法,造成另一方误解或利益受损,往往导致合同最后的无法履行。这样,要么起争议,对簿公堂;要么职工辞职,单位得另招人,这样对双方都不利。所以,我是极力主张在面试时,尤其是在劳动合同签订前,作为用人单位一定要把话讲透讲明,把职工希望了解的(只要不涉及商业秘密或他人隐私的)和盘托出,让职工充分考虑,慎重选择,这种情况下做出的决定或签订的合同,基础才会稳固,不容易变化。
第二,用人单位应当告知哪些事项?法律是这样规定的: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我理解这里是三层意思:一是要主动告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情况;二是除了上述问题之外的职工问询,单位也应当有问必答;三是必须如实告知。不要不实事求是,即有隐瞒或欺骗。对此法律明确: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单位千万不要做这样的傻事。
第三,职工也必须如实回答用人单位的询问。因为权利义务总是对等,作为职工有权了解用工的相关情况,单位必须如实告知,反过来,用人单位也有权了解劳动者的一些基本情况。但这里必需把握的分寸是,单位所需要了解的问题,必须是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比如履历、证书、技能等情况,诸如婚史、孕史等,职工可以拒绝回答。也就是说,单位不能因为职工不回答这些与劳动合同无关的问题而拒绝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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