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今年5月23日,上海青浦区发生一起工厂爆炸事故导致华东理工一研究生以及两名工人死亡,近日,法院对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华东理工大学教师张建雨作出判决: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被告人张建雨系华东理工大学能源化工系教师,55岁,河北人,上海焦耳蜡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2016年5月23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被警方羁押,5月24日被刑事拘留。
经司法机关调查:其指导的学生、被害人李某某为完成硕士学位论文,在学校实验室进行了多次小剂量的易制爆品硝酸钠与硫氰酸钠混合加热实验。张建雨在明知硫酸钠为危险化学品的情况下,为了避免在学校进行两者混合加热放大试验的流程麻烦,经与李某某事先商量,违反危险物品的相关管理规定,提供经费以及焦耳公司营业执照等证件购买禁止出售给个人的硝酸钠50公斤快递到焦耳公司。
事发当天,被告人张建雨驾车载李某某等人以及2包共计50公斤的硫氰酸钠至青浦练塘朱枫公路6188号内的上海焦耳蜡业公司,安排公司工人协助李某某进行硝酸钠与硫氰酸钠混合加热放大试验,后未在现场指导即离开。
下午15时许,李某某与焦耳公司工人被害人朱某、杨某进行混合加热放大试验时发生爆炸,造成3人当场死亡。
经专家调查报告分析,爆炸事故原因为:硝酸钠与硫氰酸钠为禁配物,两者混合后具有爆炸倾向,实验室在试制前未进行任何反应危险性辨识及相关评估工作,在实际试制过程中,采用了电热板直接加热的方式,电热板表面温度超过340摄氏度放热反应起始温度。试制过程中无恰当的温度监控方式,采用间歇式工人搅拌的方式,搅拌不均匀,触发物料的剧烈反应导致爆炸。
司法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建雨违反爆炸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3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张建雨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青浦法院判决被告人张建雨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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