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2015年9月28日,宝山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举报,反映某玻璃制品公司无故拖欠员工工资。接报后,监察大队依照程序指派监察员前往该公司进行检查。
到达玻璃制品公司后,公司人事经理王某接待了监察员。监察员向该公司开具了《劳动保障监察通知书》,要求提供相关用工材料,并对生产经营情况进行了初步调查。王某表示,该公司经营出现问题、资金无法正常收回,导致发生拖欠工资问题,但工资表等材料在财务人员处,但其有事未来上班。于是,监察员又向该公司开具了《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要求其按约前往监察大队提供材料并接受调查询问。
然而,经过多次联系督促,该公司仍未到监察大队接受调查。2015年10月15日,针对该公司未按规定报送书面材料的行为,监察员依法开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公司依法改正;但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改正。2015年10月22日,监察大队接到该公司员工反映,称公司有隐匿、转移财产的迹象。监察员立即通过短信告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要求其提供相关材料并接受调查询问,否则将按照涉嫌恶意欠薪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迫于压力,朱某委托其弟弟到监察大队处理相关事宜。
经查,玻璃制品公司与员工约定每月15日发放上月工资,因资金周转不善,共拖欠了49名员工数月工资。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正在外地追索债务,承诺一旦资金到账,将尽快发放工资。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监察大队按照法定程序及时做出责令该公司补发工资的行政处理决定。为防止该公司转移、隐藏、处置、变卖公司原有资产,导致无法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监察大队积极与区人民法院沟通,申请启动财产保全程序。区人民法院在接到监察大队申请并完成情况复核后,及时启动了财产保全程序,查封了该公司的所有机器设备等财产和银行账户,确保了有可供执行的必要财产。
[案件分析]近年来,受经济下行等因素影响,拖欠工资案件时有发生。部分企业尤其是生产制造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在公司资金无法正常周转的情况下,对于拖欠员工工资的情况,少数经营者往往容易出现消极懈怠情绪,逃避现实,既不积极与员工沟通协商,也不配合政府部门解决问题。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查处欠薪案件需要一定时间,在做出行政处理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之后,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如果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者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一等待申请强制执行时间相对较长。在此期间,个别经营者甚至想方设法隐匿、转移公司机器设备等财产,从而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造成较大危害。因此,为防止经营者转移机器设备等财产,有必要及时启动财产保全相关程序,从而确保欠薪企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最大限度地保障和维护劳动者的工资权益。
此外,对于确实通过转移财产等方法逃避支付员工工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依法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该企业及相关负责人的刑事责任。(任明建,严波,上海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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