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读者邹先生来信咨询:我是单位人事干部。因经营策略调整,我们单位需要搬迁。虽然搬得很近,但董事会决定,趁搬迁对一些岗位进行调整缩并,这样可以提高效率,节约用工成本。问题这些富余职工,不愿意去企业提供的一些新岗位,我们该怎么办?是否可以与之解除合同?
老马回复:第一,企业搬迁并不一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如果在搬迁的同时,企业根据产能调整岗位,这或许会导致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对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需注意两点:一是当出现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时,单位还不能马上解除合同,而必须先与劳动者协商,不能达成变更协议的才可以解除。二是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哪些情况属于客观情况?多大的变化属于重大变化?对于这两个问题,《劳动合同法》没有做出具体规定,一般是参考原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该说明指出:“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但不包括导致经济性裁员的客观条件。不过考虑到实际情况和立法意图,并非所有企业搬迁都适用解除的规定,而是工作地点发生重大变化且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搬迁才能算是触发条件。
第三,“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并不是单位可以随口说的,一旦职工提出异议用人单位则要承担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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