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庄女士来信咨询:我与丈夫于2010年4月9日领结婚证书,同年5月1日举办仪式,2012年5月生育一女。后来,我发现丈夫与他人有染,我与他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女儿归我抚养,丈夫补贴女儿每月生活费3000元,婚后共同购买的房产归我所有,并在协议签订的一星期之后,办理了房产权转让手续,我丈夫去名。事后,我丈夫后悔当初的行为,痛哭流涕地检讨,请求我原谅他,当时念及幼儿的情感及我们还有感情,于是未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未料,今年我丈夫又与此女恢复了关系,并要求离婚,分割房产50%。我丈夫的要求合法吗?以前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张律师回复:根据你所陈述的情况,依据现有法律规定,你丈夫要求分割房,得到50%份额要由法院来裁定。你们以前的离婚协议对于分割财产方面是无效,其他约定仅供法院审理时参考。理由如下: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据此规定,你们的离婚协议是以离婚为目的的,但未能离婚,故该协议无法律效力。
二、离婚协议中规定的财产分割何时生效?
根据上海市高院《关于审理分家析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离婚协议书上明确,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离婚后一方起诉要求分割另一方名下财产的处理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表明双方已对财产作了相应的处理,离婚后一方起诉要求分割另一方名下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原告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离婚是隐瞒财产,并要求分割隐瞒财产的除外。”特别注意三个字“离婚后”。据此不难理解,双方已经按协议离婚了,手续已办理了,包括行政或司法程序办理的,此时生效。双方不可反悔了。
为此,现在对方要求分割共同财产的诉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根据现行的司法实践,在你确有证据证明对方有过错的情况下,对方可得财产比例应是百分之三四十,具体由法官自由裁量。(以上均系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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