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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事假能否扣发工资?

2016-12-24 12:58    发布者:张佶    回复:0    浏览: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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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参加区政协的会议等事假,用人单位应当怎么来进行工资计发呢?

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小金是上海SDS网络电子科技公司人力资源部的薪资专员,在这两个月给公司职工计发薪酬的时候,小金碰上了一个难题,公司中有几位职工本月都有一些特别事由的缺勤记录,但此类情况的缺勤记录,工资是否需要扣发呢?小金一直拿不定主意:第一个有缺勤记录的是业务员小李,小李在本月的16日上午请假缺勤,小李请假理由是参加到自己户籍所在地的选举站参加了区人大代表的选举;第二个有缺勤记录的是公司财务部的老林,老林在本月18日的下午请假缺勤,老林的请假理由是因一件民事案件被人民法院传唤到法庭作证;第三位缺勤的是公司的总经理老朱,老朱在本月的24日一整天都请假缺勤,老朱请假的理由是他本人是区政协的委员,当日全天需要参加区政协的会议。

目前也正逢本市区县人民代表大会等机构进行换届选举的时间,很多本市用人单位也都在实践工作中碰到了这样的问题,那对于这种情况请假缺勤的,用人单位应当怎么来进行工资计发呢?笔者对此来做一个简单的分析与介绍。

一、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对法定节假日和婚丧假期中正常支付工资一般都比较明确,但是对于“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却不尽了解。

要了解“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我们就要看看劳动者在法律上的哪些活动,属于依法参加的参加社会活动。对此,原劳动部颁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条做出了细化的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这里的社会活动包括:(1)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2)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3)出任人民法院证明人;(4)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5)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因此,结合本文前述案例而言,小金对于上述三名职工,均不能扣除他们的工资,而应当依法视作出勤,计发全部工资。

二、其他几种应当正常支付工资的特殊情况(1)公共卫生事件中依法隔离后,排除嫌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本市于2016年6月27日新颁布的《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五条进一步明确:“在采取公共卫生预防控制措施时,劳动者疑似患传染病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后排除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

(2)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支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相关法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首先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的待遇,即在这个期间不参加工作也按照一定的规则给予工资福利待遇。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4〕38号)规定:“…(二十)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得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

当然,这里的支付的工资,指的是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一般而言,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有效的薪酬制度,不计发企业在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以外另行发放的其它奖金福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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