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读者李女士反映:我女儿在一家企业工作,最近单位提前一个月通知她说,劳动合同到期将不再续签,这一个月可以不上班,但工资会照给。我女儿签收了通知。但没有几天,我女儿发现怀孕了,于是便找到单位要求继续上班。谁料被单位一口拒绝,理由是终止合同通知已经发出且我女儿已经签收,即发生法律效力,一个月后合同期满了,单位将按时退工。为此我也特地赶到女儿单位交涉,单位一会说已经照顾不用上班了,又说是不是怀孕还没有经单位确认,总之不肯收回成命。请问单位这样的做法正确吗?难道签收了终止合同通知书就表明我们必须离开单位?
老马回复:下面我基于你女儿已怀孕这一前提来做一个分析。
第一,合同到期终止不续签,单位可以提前通知也可以不提前,提前期间,单位让职工不用上班并继续支付其工资,这是单位的自主权,但并不能作为职工必须终止、必须不上班的理由或前提。换而言之,职工愿意继续上班到合同终止那一天也是可以的,不能因为单位支付了一个月工资就可以堂而皇之地剥夺职工工作到合同期满的权利。
第二,合同到期并非都能作终止处理。《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第三,合同终止通知书并非签收就生效。因为这是单位单方发出的,也不属于协商一致解除,那么在终止日到达之前它还不能生效,道理很简单,因为它还无法确认职工在这一阶段是不是会发生或出现法定情形,比如工伤、职业病、怀孕、生病等,即合同到期也不得终止的情形。
综上,在合同终止预通知阶段,你女儿出现怀孕等法律禁止终止的情形,单位必须收回成命,顺延你女儿劳动关系到法定情形消失为止再行终止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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