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黄先生来信询问:本人在2012年初购买了郊区的一套二室一厅的房屋,室内面积为96.5平方米,本人按此平方支付价款,装修时也未注意到面积,遂居住至今。由于我们夫妻年纪大了,身体一年不如一年,儿子、媳妇在市中心也购买了新房,于是要求我们二老住回市中心。于是本人意欲将该房出售,中介领人上门看房后,认为该房屋没有96.5平方米,因为小区的该户型均为90.5平方米。于是我请了专业测绘的人员,测量结果,实为90.5平方米,即比原来登记面积少了6平方米(有测绘记录)。我询问了一些人,有的人讲时效已经超过,不可以再追究开发商的责任了,也有的讲可以向开发商索赔。现在我想咨询的是,时效是否超过?是否可以追究开发商的赔偿责任?如何追究?
张律师回复:根据你的情况,简复如下:一、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间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对于你来讲最近才知道这一事实,故时效未超过。
二、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因此,你可以追究开发商的赔偿。你可以按照上述法律之规定,追究3%的房屋款要求返还,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双倍返还。价格结算为当时的合同价,追究方式可以双方协商,要求调解,必要时可以诉讼解决。
如还有不详之处,可以继续来电、来函或者来本所进行咨询。(以上均系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网友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