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职工在一家公司下属的两家企业前后工作了八年半,现在公司要搬迁,却只肯给予他四年半工龄的经济补偿金。
据张先生反映,八年半前,他跳槽进入一家公司工作,公司当即与他签订了一份两年期的劳动合同。他工作表现不错,两年期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又与他续签了一份三年期的劳动合同。可是这份劳动合同仅履行了两年,总公司就成立了一家新公司,并将他所在的公司拆分,业务都被划到包括新公司在内的几家兄弟公司,他和几个同事也被安排进入新公司工作。对这样的安排,他和同事都没有异议,服从了安排,拿着总公司的调令到新公司上班去了。报到第一天,新公司人事部门负责人就和他们签订了一份三年期的劳动合同,工作岗位没有变化,待遇也没有改变。他和同事对此也没有异议。他照样努力工作,还被评为公司优秀员工。转眼,三年期的劳动合同到期了,公司与他又续签了一份五年期的劳动合同。可是,几个月前,公司里有人传言:公司要搬迁到外地。果然,几天前,公司召集了所有职工开会,宣布公司将会于明年搬迁,不愿意随迁的职工,公司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他和一些同事都决定不随迁,便去人事部咨询具体的补偿办法。人事经理说,公司按照法律规定,根据每个职工的本企业工龄计算补偿金。补偿基数按照每月5000元的公司平均工资计算。其他同事都对此没有异议,可是他和从原公司一起调到新公司的同事却有了疑问:他们在原公司的工龄怎么算?人事经理说,公司就是按照在现在公司的工龄计算补偿,原来公司的补偿金应该去找原公司。
上海昭华劳动保障咨询公司董兆华表示,公司人事经理的说法不正确。如果公司有合法的解除理由,计算补偿时也应该包括张先生之前公司的工龄。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其他合理情形。
董先生还提醒,如果5000元的补偿基数高于张先生的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张先生可以接受,否则,公司的做法也不妥。因为《劳动合同法》明确,计算补偿基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当然,如果张先生的月工资高于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本市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计算,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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