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欠缴社会保险费单位实施社会公开告示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上海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施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以及《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欠缴社会保险费单位实施社会公开告示的意见》(沪人社办发〔2016〕51号)。
2、实施社会公开告示的目的是什么?
《社会保险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同时,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加大违法惩戒力度,确保社会保险费按时足额征收,维护广大参保人的社会保险权益,根据国家及本市规定,对欠缴社会保险费单位实施社会公开告示,公示信息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3、社会公开告示的范围是什么?
用人单位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由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向社会公开告示:(一)欠缴社会保险费单位工商登记信息确立,企业生产、经营仍正常运行,且已进入征收执法程序并查明欠费事实的;(二)累计欠缴月份在3个月及以上,或者欠缴金额较大的;(三)经市社保中心依法履行征收职责,欠缴单位逾期仍未按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
4、社会公开告知一般采取哪些方式?
(一)社会新闻媒体公开告示。通过包括本市报纸、电视等在内的公众媒体,对欠缴单位进行公开告示;
(二)自办媒体公开告示。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办的刊物和局政府网站,以及社会保险信息发布平台、社保经办服务大厅的社保信息播放平台等自办媒体平台,对欠缴单位进行公开告示。
必要时可向相关管理机构、办事机构进行公开告示。
5、社会公开告示包含哪些内容?
(一)单位全称;(二)违法违规行为;(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四)单位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参保所在地。
6、社会公开告示的组织和实施工作由什么机构负责?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授权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负责对欠缴社会保险费单位社会公开告示的组织实施工作,并以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名义发布。
7、市社保中心对实施社会公开告示包含哪些职责?
(一)对拟公开告示单位实施事先告知,并督促其及时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限期仍未缴纳欠费的,纳入实施公示范围;
(二)确定公开告示单位名单和告示材料,送达相关社会媒体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办媒体,实施告示;
(三)对实施公开告示的单位进行后续跟踪,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进一步加强后续强制征收工作;
(四)实施公开告示单位的违法行为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8、《关于对欠缴社会保险费单位实施社会公开告示的意见》从何时开始实施?
自2016年11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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