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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辞职牵连办公室主任被调岗该怎么办?

2016-11-16 20:12    发布者:老马    回复:0    浏览:1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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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读者金女士咨询:我是一家公司下属部门的办公室主任,与公司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每月薪水2.5万元左右。

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读者金女士咨询:我是一家公司下属部门的办公室主任,与公司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每月薪水2.5万元左右。应该讲我很珍惜这份工作,这么多年来,工作兢兢业业没有差错,我想再过几年我就退休了,虽然公司还有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能忍就忍吧。

但是,事情总不如人愿,我现在在公司中已经忍不下去了,因为我们部门经理辞职后,公司人事已经三番五次地要将我调离,理由是经理辞职了,新来领导了,就得另换新领导满意的办公室主任。我不想参与“办公室政治”,心想既然新来领导不用我了,我就让贤,只要在部门内对我有个妥善安排就可以了。但公司并不是这么想的,他们曾几次口头通知和发电子邮件给我,说我不能待在本部门,一定要调离。调离的部门与我的本职专业不对口不说,待遇也是一落千丈,对我的工作和生活产生了严重的影响。我也数次表示过不能接受。难道经理辞职了我就必须得调离?这样的调动符合法律规定吗?我该怎么应对?

老马回复: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所以,如果要变更合同条款,最好是协商一致,这样也就无所谓理由了。对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如果不能达成一致,而一方又要坚持单方调动,那么就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了。那么现在我就来分析一下你单位的调动是否合法合理。

首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而经理辞职是其个人行为,不应与你的岗位变动发生必然的连带关系,也就说总经理辞职你必须调动这不是一个法定理由。其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若单位符合变更条件而你又不答应的,此时单位可以解除你的合同,但前提是单位要举证这种情形的发生。

最后,变更合同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现在还只是口头或停留在电子邮件你来我往上,既没有停止你在原部门上班,也没有停发或降低工资报酬,那还只能视做处于“协商阶段”。你可以答应也可以拒绝,或者提出你的条件,总之等最终结果出来之后,再考虑下一步的维权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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