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怀孕产假女工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称顺延劳动合同,可是职工结束哺乳期上班一年多后,公司又突然终止劳动合同。这样做可以吗?日前,肖女士向本报求助,希望专家能为她释疑解惑。
据肖女士反映,9年多前,她大学毕业后就进入公司从事研发工作,从助理成长为能独当一面的工程师。2014年2月,她发现自己怀孕了,家人和她都很重视这个孩子。她的妊娠反应比较严重,丈夫、父母都劝她请假在家休息,但是她还是坚持上班,直到怀孕快7个月时,才向公司请假在家休养。没过多久,在家休养的她接到公司人事经理的电话,说她的劳动合同到期了,因为她在孕期,所以公司就不和她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了,而是顺延她的劳动合同。去年10月初,她剖腹生下了孩子。孩子的身体不错,可是她自己的身体却出现了问题,医生建议她好好休息。因此,产假结束后,她又向公司请了哺乳假,公司也同意了她的请假申请。
去年10月,在孩子满一周岁后,她回到公司上班。可是,人事经理对她说,因为她长期不在岗,她的岗位已被其他人顶了,她只能到销售部门去工作。她不愿意去销售部,但是人事经理表示,公司无法安排其他岗位,如果她不去,只能按她自己辞职处理。经理又劝她说,你有专业知识,做起销售工作会更好,不妨试一试,公司先不考核,还是让她拿原工资。无奈,她只得同意去销售部。虽然她努力去做,可是一年下来,她的业绩始终不达标。
几天前,人事经理找到了她说,她实在不能胜任销售岗位,而且她的劳动合同早就到期了,现在正式通知她终止合同。这下她懵了,不知道该怎么办?
上海阳光卓众律师事务所尹维耀律师认为,肖女士公司的做法确实错误。首先,顺延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退工。《劳动合同法》明确:“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公司顺延肖女士的劳动合同没有错,但是法律还明确了“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所以在肖女士回公司上班后,公司如果还希望继续留用她,应该及时与她签订劳动合同,如果不想继续留用肖女士则应该及时办理终止手续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其次,一般而言不能因为女工怀孕生产而调岗降薪,更不能威逼利诱,而应采取协商一致的方式。若单位有法定调整理由也是需要举证的。目前来看,公司超过一年未与肖女士签劳动合同,公司和肖女士之间应视为形成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因此公司不要肖女士了,只能做解除处理。问题是解除是需要法定理由的,不是人事经理随口说说的。最后,解除和终止的补偿有差别。如果公司确实有解除肖女士的合法理由,比如不能胜任等,给予肖女士的补偿应该按她的工龄计算。而终止补偿应该从2008年起算,有一年算一个月的工资给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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