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小吕上周收到一张由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寄出《专项审计通知书》。通知里写到,根据相关规定,现委托本市某家会计师事务所对小吕所在的企业开展2015年度工资总额专项审计。请用人单位积极配合,提供有关原始凭证、资料及必要的工作条件,并要求用人单位与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具体接洽联系。小吕第一次收到这样的通知书,觉得十分奇怪。公司平日里每月都按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也从不拖欠社保费,为何会遭遇社保审计?小吕在收到《专项审计通知书》之后,马上将相关要求告诉了公司的老板。老板听闻后,跟小吕回复到:“目前马上临近年底,本职业务工作也逐渐忙碌起来,而社保审计一定会牵扯到提供很多资料,涉及一定的人力工作量,不如对这个《通知》置之不理。”小吕觉得老板这样说也一定有问题,但又不知道如何去和老板解释。这个社保审计究竟是起什么作用的呢?
一、社保审计依法开展。
社保审计,其实就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政府采购服务的方式,通过委托投标成功的社会审计服务机构对用单位开展的工资总额专项审计。这项工作是有法可依的:
1、《社会保险法》第八十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汇报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也规定:“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法对单位缴费情况进行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
3、《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进一步明确了:“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一)在职职工和社会保险待遇享受人员的人数及花名册;(二)工资总额填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三)上缴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况;(四)支付社会保险金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的落实情况。”
因此,配合开展社保机构关于年度工资总额的审计工作,是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社会保险的审计工作,是社会保障整体运行机制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若缺少这样的监督手段,社保缴纳工作中的少报、漏报、瞒报情况无法得到及时纠正,那么不仅会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更会对社保基金的安全运行造成严重的影响。
二、不配合审计需担法律责任。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此外《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还规定:“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用人单位不仅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且应当在审计工作后积极配合整改。结合本市的实际操作而言,社会保险征收机构可以对不配合社保审计工作的单位依法采取以下工作步骤与措施:(1)经工资总额专项审计用人单位存在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2)单位逾期未整改的,社保中心将依法责令其限期补足社会保险费;经责令仍未整改的,社保中心将依法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移送行政部门进行处罚;(3)同时将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信息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与相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实现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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