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读者小陈咨询:我们单位加班比较多,但在计算加班工资时,老感觉单位的算法跟我们不一样。当然是算少了而不会是多算的。我们的岗位平时实际到手工资有6000多元,不应该才每小时十几元的加班工资。当我们去单位人事部询问时,他们说一律按当时劳动合同上填明的2500元工资作为加班基数计发。但就算如此,也不应该这么低呀?于是单位人事又说,我们公司是按基本工资作为基数的,计件工资、奖金什么的都是剔除的,且这也是事先约定的。这下我们真有点搞不懂了,若真是如此,我们岂不是利益白白受损?希望你能解答一下。
2016年6月27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原《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下称办法)作了修改完善,现根据该办法的有关规定,向你做三点介绍,供参考。
第一,企业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二,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实际履行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第三,这里所称工资是指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等。
从这三点规定可以看出,你们单位的说法是错误的应当纠正。确实,有些情况下,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数额与职工实际领到手的会不一致,其实有的单位之所以这么做,不排除是为了给日后少付职工待遇留下伏笔。现在办法明确,实际履行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这样就堵住了漏洞,较好地保护了职工的权益。另外,工资组成各企业不尽一致,但只按基本工资来理解,将每月奖金排斥在外显然是不对的。因为工资是指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等。所以只约定基本工资作为加班基数而排除奖金,我个人看法是无效的。但总的收入一分也不能剔除吗?这次办法倒是进行了明确,即加班基数可以剔除的范围为: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这一点广大职工也应该有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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