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小徐于1995年入职本市QY中学担任教师工作。2014年5月12日,小徐在上班时遭遇了交通事故,就诊时确诊为左手掌远端骨折,需手术并病假两个月。后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小徐的此次受伤也构成了工伤。因此,自至2015年5月12日至2015年7月11日,小徐处于工伤的停工留薪期,但小徐在收到学校发给她的工资单时,却发现,学校以她病假未上班为由扣除了她工资中的“车贴”,共计880元。小徐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相关法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首先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的待遇,因此也不能随意扣除她的车贴。而QY中学则认为,根据上级文件的规定,若没有上下班的行为,不管什么假,均需扣除20元/天的车贴,学校系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执行,故不同意小徐的要求。2016年8月,小徐将QY中学告上了法院。那么,用人单位各项津补贴的“发”与“扣”,究竟如何来判断呢?
一、津贴、补贴的发放有据可循。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津贴和补贴的范围是有据可循的:
1、津贴。包括:(1)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具体有:高空津贴、井下津贴、流动施工津贴、野外工作津贴、林区津贴、高温作业临时补贴、海岛津贴、艰苦气象台(站)津贴、微波站津贴、高原地区临时补贴、冷库低温津贴、基层审计人员外勤工作补贴、邮电人员外勤津贴、夜班津贴、中班津贴、班(组)长津贴、学校班主任津贴、三种艺术(舞蹈、武功、管乐)人员工种补贴、运动队班(队)干部驻队补贴、公安干警值勤岗位津环境监测津贴、收容遣送岗位津贴等;(2)保健性津贴。具体有:卫生防疫津贴、医疗卫生津贴、科技保健津贴、各种社会福利院职工特殊保健津贴等;(3)技术性津贴。具体有:特级教师补贴、科研津贴、工人技师津贴、中药老药工技术津贴、特殊教育津贴等;(4)年功性津贴。具体有: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等;(5)其他津贴。具体有:直接支付给个人的伙食津贴(火车司机和乘务员的乘务津贴、航行和空勤人员伙食津贴、水产捕捞人员伙食津贴、专业车队汽车司机行车津贴、体育运动员和教练员伙食补助费、少数民族伙食津贴、小伙食单位补贴等)、合同制职工的工资性补贴以及书报费等。
2、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如肉类等价格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粮价补贴、煤价补贴、房贴、水电贴等。
我们可以发现,无论是哪种津补贴,都必须“计发有合理依据,发放有合理条件”,都需要和工作岗位特点与性质、劳动者劳动的技术含量或外界客观因素变化有一定的合理联系。津贴、补贴不能成为“有名无实”的一种形式表现。
二、不再具备发放条件的津补贴,可以不予计发。
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二十)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得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而按照司法实践中的理解,参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而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五十三条也指出:“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资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我们可以发现,从形式上看本文前述案例中的“车贴”,确实属于工资总额的统计范围,但也正如前文所述,任何津贴补贴都需“计发有合理依据,发放有合理条件”。
在本文前述案例中,最终法院认为,车贴系用人单位提供给上班职工搭乘交通工具的补贴。小徐在其停工留薪期内,在家休养,不需要搭乘交通工具上班,故不享受车贴并无不当。这也就意味着,不再具备发放条件的津补贴,可以合理扣除。
而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也应当遵守这个标准。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薪酬福利待遇中的各项津补贴需在设计上具备合理性,在发放上设置好合理条件,做到无论“发”与“扣”都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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