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上班仅一个月,公司就被另一家公司兼并了;半年试用期届满,职工又被公司辞退。日前,职场路颇为不顺的韩先生向本报求助,希望了解企业的这些做法是否正确。
据韩先生反映,半年多前,他在网上看到一则招聘启事,一家公司招聘工程师,工资10000多元。他便拿着自己的履历等前去应聘,经过初试、复试,最终被公司录取。上班第一天,公司就与他签订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并设置了半年的试用期。公司负责人告诉他,试用期工资打八折,等试用期满,再发给他约定工资。他当即就签订了劳动合同。他想在新公司好好干,留个好印象,因此他不但工作积极主动,与同事相处也十分融洽。谁知,就在他入职仅一个月时,公司开了个全员大会,通知他们公司已被另一家公司兼并了。虽然刚听到这个消息,他和同事们都觉得有些突然,大家心绪有点不稳。好在公司一再表示,一切不变,劳动合同由新的公司继续履行,大家这才松了口气。新公司业务不少,所以他们更忙了,加班加点更是常事。可是,几天前,就在他的试用期满后,他却被叫到人事部谈话,人事经理称公司业务等要调整,要减掉一些人员,他也是被辞退的人员之一。人事经理还告诉他,当天就可以收拾东西走人了,当月工资会发到他的银行卡上。他找了部门经理,经理竟然透露:这次辞退他主要是因为他不主动加班。他想起来了,确实有几次他没有留下来加班。可是,他的工作都已完成,干什么非得待在办公室做样子呢?
上海阳光卓越律师事务所尹维耀律师对该公司的做法表示质疑:首先,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要合法。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如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等等,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这些情况不是人事经理口头说说的,要“确有其事”,也就是说只有遇到法律规定的情况,单位才能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至于“不加班要辞退”的理由更是荒谬,是违法的。其次,合法解除合同需要支付补偿金,违法解除要付赔偿金。如果公司确实出现了法定的解除情形,需要支付给职工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按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最后,公司应当出具书面的规范的退工证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明确,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尹律师认为韩先生没有错,其对于公司的解除可以不接受,若单位执意解除,他可以尝试法律途径讨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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