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2015年,张某在房产中介公司看见挂牌出售浦东的一套房屋,售价146万元。张某觉得不错,在中介的促成下,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及《房屋买卖合同》,并先行支付了10万元定金。此时,卖方提出该房子的产权登记在其已故丈夫的名下,必须等到公证手续齐备拿到新产证后才能与张某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对此,张某没有异议,同意50天后再正式签约。
然而,之后房价暴涨。在得知楼下邻居以175万元的价格出售了同样面积的住房后,卖方觉得“亏”了,就打电话给律师,要求房产律师想办法,毁约,减少损失。律师回答“承担双倍返还保证金,赔偿张某的既得利益损失,如张某坚持要房,可能最后结果为强制交易。”卖方听后不甘心,找到另外一家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还答应给中介好处费,请该中介人员另寻买家,以求高价。张某得知公证手续办齐后,要求尽快签约买房。卖方以“子女认为房子卖贱了,抢走了公证文书,现办不出新证”为由拒绝签约。中介人员以卖方女婿身份向张某提出180万元的卖出价,要求张某接受。张某认为有失诚信,断然拒绝。
而后,中介人员帮卖方找了新买家,以比张某高出27万元的价格,即173万元售出价进行签约,付款。该款得手后,中介人员以其女婿身份向张某提出愿意双倍返还定金,张某一纸诉状将对方告到法院,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支持违约金。未要求支付合同既得利益。
庭审中,由于卖方未支付“好处费”给中介人员,该人员转而为张某作证。
法院认为:定金罚则和违约金条款在诉讼程序不能同时并用,须二取一,张某同意。
一审法院遂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定金1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29万元。
律师析案:该案的法理已经相当清晰。对于法庭认为定金罚则和违约金条款不能并用,的确有法律依据。但是,在合同中,如果双方有明确规定,约定的呢?
根据《合同法》第六条之规定:双方合约一致,即“帝王原则”。即双方合约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不侵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合同约定一般是有效的。如果可并用,失约者的损失将会更加的惨重,希望人们还是要遵守承诺。
以上均系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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