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原告系一套公房的承租人。该户内居住五人,两本户口簿,其中四人持有残疾证。2014年原告就住房与被征收补偿事务中心签订补偿协议,原告获得2万元残疾补助,但其他三人未获得。经信访无果,故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在征收过程中,原告申请残疾补助,经居委、街道审核原告符合补助条件,在公示后遂向其发放2万元补助费。原告现认为在户其余残疾人员均应获得补助,被告签约时没有释明相关法规政策,使原告对协议存在重大误解,遂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并已经履行完毕。不存在可撤销的法定情形,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住房被依法征收,其与被告经协商签订了补偿协议,该协议经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符合征收补偿法规及政策规定,未损害原告户的合法权益。原告对协议内容并无异议,签约后亦履行了协议,协议不存在可以撤销的法定情形。原告提出在户其余残疾人员未获得补助,要求补助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析案:在该案中,原告已获得补助,证明原告完全知晓补助的程序和操作,原告仅是为自己的补助进行申请,而未为同住人中的其他人进行申请,以其他人未获得补助这一事实证明:1、原告知晓残疾人有补助。2、被告已告知,否则原告不可能为自己申请并取得补助。
3、户主有疏忽,未维护同住人的利益。
依据法律相关规定,原告人怠于主张权利,致使放弃了权利。在诉讼中终至权利的丧失。因此,法院有如此的判决。
在此,特别要提醒读者,权利应当及时主张,否则会导致权利的丧失。
(以上均系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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