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读者小李咨询:我老乡最近在上班时突然发病,救到医院诊断为脑梗,现在还在治疗康复阶段,花去不少医药费。那么像他这样在工作时间内,突然发病是不是可以算工伤呢?因为他家里比较困难,如果能算工伤的话,那相关工资奖金等,就都可以照发了。而且家属认为,虽然脑梗不是外力伤,但跟工作还是有一定关联的,毕竟当时他在操纵设备,需要连续用力。想听听你的意见,以便我们维权。
老马回复:对该名职工的遭遇深表同情,但我个人认为其无法认定为工伤,这里稍作分析。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视同工伤范围)规定,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从业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现在你老乡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发病没有异议,但他目前没有死亡,还在治疗康复过程当中,这样也就不涉及“48”小时的问题,换而言之其不符合“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这一“视同工伤”法定情形。
不可否认,一些心血管疾病的发生,往往跟工作有一定的关联,比如连续劳累,突然发力等,但究其本身还是跟职工本人长期生活、饮食习惯与遗传有关。所以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不作工伤处理的复函》[劳办发(1994)177号]明确,高血压病为一种常见病,发病原因及发病时间很难确定,现行政策也没有按工伤处理的规定。即使在工作现场、工作时间内发病,也不应作工伤处理,而应按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处理。虽然后来劳动部办公厅在1996年7月11日发出的《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是否可比照工伤处理的复函》[劳办法(1996)133号]认为,对于个别特殊情况,比如突击加班等,可做特殊照顾,但这不是随口说说的,需要有相关证据加以佐证。而且,随着近几年来工伤保险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类似复函已被覆盖不再有效。
当然,作为职工一方有申报工伤的权利,若你们感到不服,或认为由其他证据和理由的,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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