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老魏与用人单位KP公司先后签订两份书面劳动合同(期限分别为2008年8月1日至2011年7月31日,2011年8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约定工作岗位为操作工,工资3000元/月。因老魏将于2014年9月30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故甲公司于合同到期后书面通知老魏要求与其续订期限自2014年8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的劳动合同,但老魏以其已签订过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由拒绝签订甲公司提供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多次协商未,老魏只能先与用人单位签订了自2014年8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的劳动合同。2014年9月5日,老魏来到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出了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老魏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最后,该案件经仲裁裁决和法院审判,均驳回了老魏的请求。
一、劳动合同签至法定退休年龄,实际已保障了劳动者利益。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中,有了进一步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结合司法实践来看,用人单位依据前述规定,均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也就意味着,即使是在无固定期限合同履行时,遇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情况,用人单位都可以终止这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换而言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至“法定退休年龄为止”的固定期限合同,等于就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方面,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意味着必须雇佣终身,法律允许无固定期限合同雇佣至退休年龄或领取基本养老金时,亦可终止;另一方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设立旨在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在退出岗位之前的稳定就业,如果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至退休年龄,其实也能达到同样的目的。因此在前文所述案例中,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至法定退休年龄为止的固定期限合同,在实质上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异,因此用人单位不具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恶意”。这种情况下,笔者也能认为,与劳动者签订至“法定退休年龄为止”的固定期限合同,视同为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实践情形。
二、实践中其他可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1、《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明确:“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也就意味着,如果用人单位用工超过一年后,还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即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订立了一个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此外,《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还补充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一年后用人单位还应当与劳动者补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是一种“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实践情形。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还规定:“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也就意味着,当劳动者达到法律规定的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法律也视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已经存在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结合本市的司法实践,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其订立的,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中,“原劳动合同确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书面合同方式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和以事实劳动关系方式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也是一种“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实践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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