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由青浦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曹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近日开庭审理。青浦区检察院副检察长黄建荣出庭支持公诉。
经侦查查明,去年至今年3月间,被告人曹某在经营青浦区盈浦街道城中北路697号“曹琳米线”店期间,在生产的米线中加入含有罂粟碱、吗啡、那可丁、可待因、蒂巴因的汤底粉并对外销售。
3月16日下午,青浦公安分局民警会同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曹琳米线的仓库进行检查,当场查获汤底粉12包及汤底等物。经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检测,被查获的汤底粉及汤底中均检出罂粟碱、吗啡、那可丁、可待因、蒂巴因成分。
据悉,2013年,曹某经营的米线店也因汤料中添加违禁品被行政处罚。之后,曹某与数十家米线店订立加盟合同,统一提供汤料和米线等原料。
庭审中,被告人称“加入罂粟壳能提鲜是为了吸引回头客”,他自己家里也天天吃店里的米线。
公诉人指出,米线是大众食品,食客一般为青年或孩子,被告人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罂粟壳,使得经常吃该米线的客人容易造成精神依赖,危害到他们的身体健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采纳公诉机关意见,对被告人曹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最定罪,并当庭宣判,判处曹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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