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读者小徐咨询:有个问题我很想不通,想咨询一下。我在一家单位工作了5年,收入一直较低,几次找老板谈加薪之事,都不欢而散。最近又因为工作上的一些事想和老板理论,遭到他的斥骂,还当着好多员工的面,叫我“滚!”我这个人向来“争气不争财”,既然你老板说了这样绝情的话,“此处不留爷自有留爷处”,我就走人了。现在我欲申请仲裁讨个说法,没想到此时老板竟说是我自己走人的,还说什么要我举证?
老马回复:确有不少职工遇到过类似争议,他们一听老板喊“滚”,立马走人,而当通过法律途径讨要说法遇到企业耍赖时,则又陷入被动,不知道该怎么办。这里我介绍三点意见供参考。
第一,要正确理解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于用人单位在企业管理中处罚违纪职工发生的争议,是一种隶属关系的争议,应坚持谁决定谁举证原则,因为用人单位的管理者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掌握职工违反劳动纪律的事实和证据,如果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不能提供证据,就丧失了胜诉权。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这样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有利于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但前提是职工仲裁、诉讼时,首先得就单位到底实施了何种处罚进行举证,否则有关裁审机关是无法受理的。根据相关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所以劳动者千万不要以为,有了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就一切太平无事了,不需要再收集相关证据了。
第二,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不管单位的解除是否正确,他必须给职工书面证明,没有这个证明,职工不能仅凭管理人员包括法人代表的一句话而自行离开单位。一定要树立证据意识,必要时可请当地调解、监察、工会、公安等部门介入,以佐证争议的确实发生。
第三,要正确应对各种处罚争议。这方面是有好多教训的,你现在也是如此,进退不得。你打官司不被受理;你回去上班,不知道企业同不同意;你离开单位也不知道多久了,万一单位说你旷工怎么办?你走的时候,是不是签署过什么文书,办理过移交等等,这些都需要进行具体了解和分析。最终处理下来,好的是达成调解,中的是算你辞职,差的就是旷工辞退,建议来访面谈或通过律师代理。所以通过此案,我更多是希望职工能吸取你的教训,在维权中掌握主动,避免有理变无理,这样就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即“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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