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沈先生来信咨询:我看中北京市某区开发商的一套房子。在今年的4月份双方经过认真商谈,我依开发商要求付了25万元的认购费,签订了《认筹协议》,在认筹确认书上确定了每平方米13500元,房屋建筑面积74平方米,开盘后支付50万元,办理产证时,付清尾款。
5月份,开发商开盘了,房价一下子涨到20000元/平方米,总价上涨40多万元。我拿了《认筹协议》、认筹确认,卡存50万元到开发商处办理房屋买卖合同。仅一个月不到时间,开发商翻脸像翻书一样快,说:按现在的楼盘价,总价已上涨40多万元,要么退房,要么按新价重新购买。否则,你爱报警就报警,你爱起诉就起诉,随便你。我懵了,满心欢喜换来一场恼恨。我也问了他人,有人说没有预售证订立认筹书是无效的,对方退钱而已。有的说房价还在上涨,叫我按新价购买。不知您怎么看,恳望指教。
张建伟律师回复:你好。来讯收悉。据你所言,开发商失信在先,且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样子。失信于你,有违国家法律规定之诚信原则。根据《合同法》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这些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你可以诉讼。你可以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一个,你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协议,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另一个,你可以要求解除协议,赔偿该房屋的溢价。法律上称之为“既得利益”之损失。但是你只能选择一个,即选择上面陈述的一个诉请。如还有不清楚之处,只能请你来面谈了。(以上均系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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