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读者小樊是一名普通打工者,他之前跟劳务派遣公司签合同在一家超市工作,不慎压坏一箱餐巾纸被开除,觉得派遣不给经济补偿太绝情,这事合法吗?
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读者小樊来信咨询:我是一名普通的打工者,十五岁时就跟着父母来了上海。以前我在市区的一家货运仓库干活。我遇到了现在的老婆后,就在上海成了家。结婚不久老婆就怀孕生孩子了。我工作的地方离家很远,没法照顾到家里。把房子换到我单位附近经济压力又太大,所以我们最后决定还是我换一份工作。当时我们租住的城乡结合部正好开了一家大型的廉价超市。他们见我有仓库工作经验决定用我,但要我去与劳务公司签合同。劳务公司很快与我签了两年劳动合同。我在那儿干了快一年了。上个月,我在仓库运货时压坏了一箱餐巾纸,主管大声斥责我,讲我已经多次撞坏仓库货物,上次就造成公司3千多元的损失,这次又故意损毁货物,按公司规定是要解雇的。我白天工作,晚上还要帮忙带孩子,非常疲劳,撞坏东西也不是故意的,而且这箱餐巾纸价值也不高,因此就和他争了两句。第二天,超市就以我多次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公司重大损失,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将我退回了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公司也打算解雇我。我觉得上次造成3千多元货损的事我已受过处分了,这次,只是损坏了一箱餐巾纸能值几个钱,超市将我退回劳务派遣公司是小题大做。我听说,劳动者在一家单位工作一定时间后离职的,单位都是要给补偿金的。可劳务派遣公司不同意补偿,也不愿听我辩解就打算解雇我,这样也太绝情了吧。请问,他们解雇我合法吗?我能主张经济补偿金吗?
乔法官回复: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则是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的一种补充形式。《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对于规范劳务派遣行为,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都做了明确规定。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用工单位不得无故将劳动者退回派遣公司,但被派遣劳动者如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对于劳务派遣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法律法规亦有明确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或者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即非劳动者过错被解除合同的或符合法定终止情形的,派遣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你所工作的单位以你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将你退回派遣单位,如该理由确实成立,则派遣单位可以据此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你询问解雇是否合法以及能否获得补偿,关键要看用工单位主张你违纪理由是否成立。劳动者因过失被解除劳动合同是对其最严厉的处罚,亦将使其丧失工作机会,因此司法实践中我们会对用人单位的解雇行为从实体处理和程序方面进行全面的审查。“严重违反”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对严重性的判断我们通常会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如用人单位所依据的规章制度是否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告知劳动者;劳动者违纪行为及其程度是否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章制度对劳动者的处罚是否明显失当;是否存在屡教不改的情形;劳动者有无主观故意;违纪行为是否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或给用人单位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等。
对你的行为是否构成严重违纪需看你所工作的超市对你损毁货物的行为及其处理在规章制度中有否相应规定及规章制度是否通过了民主程序制定并进行了公示,此外还要看制度中对于数次过错行为的处理规定等。如你的行为均符合规章制度规定的解雇情形,那么用工单位将你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又据此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切不予补偿,那就不违法。至于合理性问题,虽说一箱餐巾纸价值不高,但对于薄利多销的廉价超市来说,任何小额的非客观因素的损耗都是不被允许的。如果每个员工都抱着损耗不大就不要紧的想法,企业就没办法维持正常的经营。而屡次犯相同的错误,也说明你主观上对自己的工作没有认真积极的对待,这也是用人单位无法接受的。因此,你应正视自己的错误,积极主动与派遣单位及用工单位沟通,以求转机,而在今后的工作中则更应引以为戒。
崇明商家网解读:从乔法官的回复中可以看出,读者小樊在认识上确实存在问题,这个观念态度一定要转换,鉴于超市小店餐巾纸这样的商品也是应该极其重视的,如果在自己态度意识上没做好的话,自然无法继续工作了,另外一点,如果当初积极主动赔偿、口气态度较好的话,相信也就不会被开除了,那样才能从你口中称之为“餐巾纸价值也不高”,否则是你处事态度的价值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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