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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后离职员工的工龄和补偿金怎么算?

2016-09-29 21:44    发布者:老马    回复:0    浏览: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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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读者张立江来信咨询:我在一家单位工作多年,后被并到了另一家关联企业,最近被单位解除,说我超过了医疗期。

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读者张立江来信咨询:我在一家单位工作多年,后被并到了另一家关联企业,最近被单位解除,说我超过了医疗期。为此我和单位产生了争议,认为不应该解除我的合同,同时他们给我的补偿金也不对,没有将以前老单位的工龄算进去。而且解除合同也不告诉工会,还称事后补正也不迟。目前我正和单位对簿公堂,请问像这种情况我能赢吗?


老马回复:赢不赢我说不准,还是谈谈法律规定吧。

第一,单位可以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二,解除时若没有通知工会可在起诉前补正。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第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如何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按照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尤须指出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的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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