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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已理赔员工还能向公司申请工伤吗?

2016-09-29 21:35    发布者:马永卿;崔蔚    回复:0    浏览: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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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职工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肇事驾驶员进行了赔偿,于是公司就不肯再为职工申报工伤认定。

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职工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肇事驾驶员进行了赔偿,于是公司就不肯再为职工吴先生申报工伤认定。

据吴先生反映,他是外来务工人员,来上海工作已经五六年了,家人也都在上海工作和生活。与上一家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后,他于一个半月前应聘进入了一家离住地不远的公司工作。上班第一天,公司就和他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公司给予的工资待遇也不错。离家近,工资不少,总之,这份新工作让他十分满意。可没多久,他就遭遇了不幸。那天下班路上,他正骑车回家,突然被一辆同方向行驶的机动车撞倒。交警赶到现场处理了事故,他也被送往医院,经过医生检查确诊,他手臂骨折以及多处擦伤。事后,经过交警部门认定,对方机动车驾驶员负全责。肇事驾驶员也同意按规定给予他赔偿。休养了一个月后,他听说,自己这种情况应该可以报工伤的,便打电话给公司人事部询问。人事部的员工问清了他的情况后,告诉他,因为他已经得到肇事驾驶员的赔偿,就不可以再申报工伤了。而且,因为他入职时间短,发生事故时,公司还没能给他缴纳社保费,所以即使申报工伤,也拿不到什么待遇的。真的是这样吗?

上海昭华劳动保障咨询公司的董兆华先生表示,这位人事部员工的回答不正确。一,应该申请工伤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明确,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二,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赔偿采取的是竞合处理原则。一般来说,两个赔偿中相同并重复的赔偿项目采取的是就高原则,而不重合的部分,职工可以分别享受。所以,工伤保险待遇和交通事故赔偿是两个概念,有重合也有区别,并不是拿了交通赔偿就不可以再申请工伤认定了。

董先生特别指出,这位人事部员工所说的“没能给他缴纳社保费,所以即使申报工伤,也拿不到什么待遇的”讲法也是错误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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