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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的户与被征收户的户有什么区别?

2016-09-29 21:29    发布者:张建伟    回复:0    浏览: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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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于先生咨询:请教一下,户籍上户口的一“户”与被征收时以户为单位的一“户”有什么区别?法律上对“户”是如何解释的?

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于先生咨询:请教一下,户籍上户口的一“户”与被征收时以户为单位的一“户”有什么区别?法律上对“户”是如何解释的?谢谢。

张律师:根据你的要求逐一解释如下:户籍上的一户,指家庭成员同住一处,共同生活的立为一户(详见2010年12月1日施行的《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其主要功能是管理人口,将人口归类至某一家人家中,便于管理,称之为“户”)户主具有相应权力,称之为户主权力。

户籍上的“户”与被征收中的“户”有相同性,又有区别。户主的权力也有相同,也有区别。在合法利益的情况下,户籍上的“户”让位于征收政策上的“户”。

(1)相同性。如:报出生,结婚迁入户口均为当事人的自主权力,公安机关有义务予以办理。成为一户人。报出生,结婚入户的,征收人有义务与之安置,属于困难户的予以托底,成为一户的共同居住人。

(2)由于实施的管理功能不一,故又有区别。如:户籍上主要功能是管理人口,将人口以户予以归类,而征收上户,是为了分配社会资源,故有不同。户籍上的户不负责分配社会资源,但时常以此户为单位,提供给分配资源的政府以参考。而征收上的户是根据是否已经得到过资源,而予以分配或不分配,具体落实到每一个个体,予以计算,以达到社会资源分配的合理性要求。

户籍上的“户”在征收上往往让位于征收政策上的“户”。如:户籍上登记人口为5人称之为一户。其中二人为他处有房后为征收而迁入,对于户籍上来讲,只要迁入该户,即为一户。而征收政策上的“户”,对于已经得到过社会福利待遇的人员,予以不再作分配。故对于上述的二人不计入一户中的分配对象。如果此5人正好达到托底标准时,征收人由于此二人不作为户内计算,经审核,这户人家不作为困难户而不可以享受托底政策。所以,户籍上的一户不一定等于征收时的一户。运用法律的语言来讲“即使存在夫妻关系,以及父子、母女等直系亲属关系,也只能说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家庭成员或亲属关系,一方并不当然享有另一方承租或居住公房的居住权益。”又如:户籍已经迁出,但其有特殊情况,在户籍上讲“户口迁出已不是一户人了,”但在征收中的户,因虑及其特殊情况,仍将其作为分配对象,如达到困难户标准,仍予以托底。从上述两个例子中可以得到征收过程中,户籍的户让位于征收政策上的户。

因此,两个“户”有相同处,也有不同处。由于功能不同,作用不同,故应当予以分别认识,放在具体的事宜上来认识,不能混为一谈的。实际上的同与不同还有,因篇幅关系,仅简单谈一下,上述个人观点,如有不同意见或认为解释不透的,甚至认为有错之处,欢迎讨论并恳请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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