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公司员工之间禁止谈恋爱。”近日,江苏淮安一名女员工因违反单位恋爱禁令被开除引起了热议。
刚刚入职的90后小汪,第一天上班也被部门领导通知了这一办公室“恋爱令”,让她犯起了嘀咕。媒体调查了解到,禁止员工之间谈恋爱、结婚,是一些企业由来已久的做法。
媒体进行了小范围调查,发现设置办公室禁爱令和不阻止办公室恋情的基本对半开,而且设置办公室禁爱令的基本是员工人数在50人以上的公司。“我进公司的时候,人事经理给我们同一批进公司的人培训时就说过,公司员工之间是禁止谈恋爱的。但在公司发布的正式规章制度中没有这一条。”在一家知名大公司工作的白领李小姐说。
入职三年来,也有同事之间谈恋爱的,“谈恋爱时都是偷偷摸摸的,但熟悉的同事都知道。当他们恋爱修成正果要结婚了,其中一对的男方主动辞职了,女方继续留在公司;另外一对是领导介入后女方调到一个分公司,不和男方在同一个部门了。”李小姐说。
那么,如果员工之间谈恋爱、结婚,公司的辞退或调岗的做法合法吗?
话题一:公司禁止员工之间恋爱、结婚合法吗?
婚姻恋爱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员工在本公司同事之间不得恋爱或结婚的,这样的规章制度肯定侵犯了员工的基本公民权利而归于无效。
有的公司规定:员工之间恋爱结婚必须有一人离开,也没有法律依据,即使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也不行。终止劳动合同分为法定终止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即约定员工之间恋爱结婚必须有一人离开,这种属于“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当然,恋爱或结婚双方在一同工作或有上下级关系,的确会对工作带来诸多不便,对其他员工也不公平。所以公司尽管不能禁止本单位员工恋爱结婚,却能合理限制恋爱结婚后双方在一起工作。即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变动工作岗位,但应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其调职具有充分的合理性。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调整工作内容与工资报酬的有关条件,当事人可按约定履行。劳动合同中虽有工作内容和报酬调整的约定,但调整的条件和指向不明确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调整的合理性,用人单位不能证明调整合理性的,劳动者可以要求撤销用人单位的调整决定。”另外,单位还可规定有关同事之间恋爱结婚必须及时向公司报告,否则作违纪处理。
但是对于调岗的合理性也应作具体分析,如公司财务部内一个会计与一个出纳谈恋爱,调岗就具有合理性,而不同车间的两位操作工谈恋爱,企业一般就无理由干涉。事实上蓝领夫妻工大多在基层工作,基本不会对企业造成安全上的隐患。有的单位的招聘启事上还注明“夫妻工优先”,甚至“可以提供夫妻宿舍”,以便让他们安心工作。
话题二:夫妻一方辞职后,另一方也得辞职吗?
据报道,9月22日上午,有泰州网友发帖称,“泰州有家奇葩公司:夫妻一方只要有一个人辞职,另外一个人必须也要离职”。在网友提供的照片中,这份“关于部分离职人员的规定”中写道:“前期及近期以来,因个人原因,公司部分员工离职跳槽。鉴此,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特作如下规定:从今日起,凡有福气、父子、母女二人均在本公司上班的,只要是夫妻中的男方、父子中的任何一人,母女中的任何一人离职,则夫妻、父子、母女中的另外一人也应同时打离职报告自动离职。”
公司的以上规定完全没有法律依据,劳动者千万不要辞职。如果用人单位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依法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者双倍经济补偿标准的赔偿金。还需指出的是,用人单位不仅不能开除未辞职职工,也不能用恶意调岗等手段打击报复。
尽管调岗属于用人单位的管理行为和自主权利,但是应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一是双方协商一致调岗,《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是根据规定调岗,如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可以另行安排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工作岗位等。
三是按照约定调岗,但是约定的指向应当明确,如在什么情况下进行何种调动,如果约定的指向不够明确,企业必须承担较重的举证义务,说明调岗具有充分的合理性。任何权利的行使都应在合理的范围内,单位拥有劳动请求权,并不意味着可以随心所欲地支配劳动者。
【案例回放】2011年4月底,16名同在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不同岗位工作的妻子,被集中调离到公司清扫队工作。她们当中大部分是专业技术人员,还有的是企业“科技明星”、高级工程师等。中铝青海分公司总经理黄卫平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16人均为“正常的岗位调整,并非打击报复,所谓涉及其丈夫离职的背景,纯属巧合”。
本案件中,单位以工作需要为由,将专业技术人员调整到保洁岗位,明显超出一般人可以接受的范围,特别是使劳动者的技能与尊严受到损害,这种调动显然是不正常不合理的,自然引起当事人的极大不满。对于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其调职具有充分合理性的,双方仍应按原劳动合同履行。
话题三:“未婚先孕”单位可解除劳动关系吗?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外,用人单位必须在符合法定或者约定的条件下做出的解除与员工劳动合同的行为才属合法有效。《劳动合同法》中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该规定并未将未婚女职工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
即使女职工未婚先孕的行为确有不妥,但用人单位以女职工未婚先孕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并不符合我国劳动法律法规中针对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相关规定。何况有的女职工“未婚先孕”,不等于“未婚先育”,即只要在她生产那天出具了合法证明,就不算违反计划生育规定。
【案例回放】2008年10月20日,职工潘某经医院诊断为“早孕、妊娠反应”,并由医生开具休息两周的诊病证明,据此向所在单位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提出请假。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无计划生育的(包括未婚先孕)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将予以停薪留职或开除处分。2008年11月5日,公司以未婚先孕违反计划生育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经劳动仲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浦民一(民)初字第15704号判决,撤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话题四:有“婚外情”单位可解除劳动关系吗?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员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就履行劳动关系而言,劳动者秉承公序良俗是保证劳动关系双方长期和谐稳定的前提,如果员工品格出现重大缺陷,劳资关系的信赖基础将难以为继。当然,对于不同职业、工作岗位员工,用人单位对其信赖程度是不同的,对其道德方面的要求也会有所差异,因而对于职工违反公序良俗行为的容忍度也会有所区别。如对于普通农民工来说,发生“婚外情”单位可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但对于为人师表的教师来说,处罚可能更加严厉。因为较深的职业道德要求树立高尚的道德情操和精神追求,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自觉抵制一切有损教师身份和职业声誉的行为。
【案例回放】2007年8月1日,吴慧聪与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吴慧聪在学院工商系从事教师工作。2013年11月18日,案外人汪某某到学院举报吴慧聪以网络交友方式欺骗其感情。2013年11月21日,吴慧聪与汪某某在学院发生纠纷,并由厦门市翔安区公安分局新店派出所协商处理,吴慧聪支付给汪某某1.5万元。
同日,吴慧聪向学院出具检讨书,承认其在网络交友是一件严重错误的事情,希望学院领导能给其一次机会。后学院纪检监察室介入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认定吴慧聪网络交友的行为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13年12月19日,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辞退吴慧聪。2013年12月24日,吴慧聪向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学院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0375.71元。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原告的仲裁请求。吴慧聪不服该裁决,向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驳回吴慧聪的诉讼请求。
网友回复